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5267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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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5881320000 | |
名????????稱 | 關于對匯洲智能技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匯洲智能技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匯洲智能技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武劍飛、武寧、陳瑩瑩:
我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匯洲智能技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虛增收入導致財務會計報告信息披露不準確;二是未披露對齊齊哈爾欣豪潤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借款合同重大進展情況。
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武劍飛、董事會秘書武寧、財務總監陳瑩瑩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第五十八條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五十一條相關規定,其中董事長兼總經理武劍飛、財務總監陳瑩瑩對上述第一項違規行為承擔主要責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武劍飛、董事會秘書武寧對上述第二項違規行為承擔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公司、武劍飛、武寧和陳瑩瑩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公司及相關人員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嚴格執行財務和會計管理制度,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相關事項后續我局將采取進一步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我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匯洲智能技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虛增收入導致財務會計報告信息披露不準確;二是未披露對齊齊哈爾欣豪潤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借款合同重大進展情況。
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武劍飛、董事會秘書武寧、財務總監陳瑩瑩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第五十八條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五十一條相關規定,其中董事長兼總經理武劍飛、財務總監陳瑩瑩對上述第一項違規行為承擔主要責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武劍飛、董事會秘書武寧對上述第二項違規行為承擔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公司、武劍飛、武寧和陳瑩瑩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公司及相關人員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嚴格執行財務和會計管理制度,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相關事項后續我局將采取進一步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