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4915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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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4935668000 | |
名????????稱 | 關于對丁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丁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丁?。?/span>
我局對思梵私募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私募業務日常監管中發現,公司存在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投資管理,未對合格投資者證明材料進行嚴格審核,有違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未按合同約定披露定期報告,信息披露存在瑕疵;未妥善保管合格投資者認定相關證明材料等問題,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你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未勤勉謹慎履行相關職責與義務,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認真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采取有效措施,杜絕公司再次發生此類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我局對思梵私募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私募業務日常監管中發現,公司存在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投資管理,未對合格投資者證明材料進行嚴格審核,有違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未按合同約定披露定期報告,信息披露存在瑕疵;未妥善保管合格投資者認定相關證明材料等問題,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你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未勤勉謹慎履行相關職責與義務,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認真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采取有效措施,杜絕公司再次發生此類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