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5153 | 分????????類 | |
---|---|---|---|
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5449260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 ||
文????????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5〕15號
王輝,男,1967年10月出生,銀江技術實際控制人,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
王騰,男,1987年1月出生,時任銀江技術董事長、總經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
韓振興,男,1989年2月出生,時任銀江技術總經理、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
任剛要,男,1982年10月出生,時任銀江技術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住址:河南省襄城縣。
吳孟立,男,1991年7月出生,時任銀江技術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住址:浙江省桐廬縣。
王瑞慷,男,1975年11月出生,時任銀江技術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
于俊高,男,1979年7月出生,時任銀江技術副總經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
程平,男,1992年9月出生,時任銀江技術副總經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
徐錚波,男,1987年2月出生,時任銀江技術副總經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
蔣立靚,男,1984年5月出生,時任銀江技術副總經理、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銀江技術、王輝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均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銀江技術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2023年年報和2024年半年報存在虛假記載(事項一)
2023年至2024年6月,在實際控制人王輝組織、指使下,銀江技術及子公司浙江銀江智慧交通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江智慧交通)、杭州銀江智慧健康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江智慧健康)等,通過支付往來款、員工借款、供應商預付款等多種方式,與控股股東銀江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江集團)及其控制的企業發生非經營性資金占用。2023年、2024年1-6月資金占用累計發生額分別為66,329.13萬元、43,451.85萬元,占當期報告記載凈資產的15.66%、10.43%;期末余額分別為2,883.64萬元、19,695.49萬元,占當期報告記載凈資產0.68%、4.73%。截至2024年底,案涉資金占用款已全部歸還。
銀江技術未按規定及時披露上述事項;2023年年報、2024年半年報僅對上述認定的資金占用額進行了部分披露,披露的信息不準確、不完整。
二、銀江技術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擔保,2018年至2023年年報存在重大遺漏(事項二)
2018年至2019年,銀江技術先后向銀江集團子公司智谷創業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谷創業)購買其處于開發中的6幢房產,購買時房產對應土地使用權等資產已作為抵押物用于擔保智谷創業對外借款。期間銀江技術已支付絕大部分購房款,房產已交付使用,并確認入賬。
后續,在實際控制人王輝明確知悉的情況下,智谷創業多次以未過戶的土地使用權、房產作為抵押物用于擔保銀江集團及智谷創業對外借款,截至調查日部分未過戶房產仍未解除抵押,用于擔保銀江集團及智谷創業對外借款,實質構成關聯擔保。
銀江技術購買6幢房產時已披露抵押情況,但未及時披露后續新增關聯擔保事項。2018年至2023年期間,各期年報已披露房產權屬情況,但未披露房產用于關聯擔保情況,2018年至2023年年報存在重大遺漏。2018年至2023年年末未披露用于關聯擔保房產的賬面價值分別為31,157.84萬元、65,790.02萬元、63,667.31萬元、61,544.59萬元、45,832.03萬元、45,089.17萬元,分別占當期報告記載凈資產的9.51%、19.74%、18.16%、17.68%、13.00%、10.65%。
三、2021年至2023年三季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事項三)
(一)2021年,因某光伏項目并網延期等原因,項目整體結算總價下調,銀江技術未及時根據最終結算總價調減項目收入,導致2021年年報虛增營業收入1,645.71萬元、利潤總額1,621.02萬元,分別占當期報告記載金額的0.82%、15.08%。
(二)2022年,銀江技術重復核算項目收入、未及時根據最終結算總價調減項目收入,導致2022年年報虛增營業收入5,727.41萬元、利潤總額1,492.52萬元,分別占當期報告記載金額的3.55%、19.97%。
(三)2023年1月至9月,銀江技術通過虛構5個項目業務、虛構項目收入、延期確認費用等方式,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銀江技術2023年半年報虛增營業收入5,714.74萬元、利潤總額2,224.76萬元,分別占當期報告記載金額的5.43%、23.45%。2023年三季報虛增營業收入7,258.53萬元、利潤總額2,626.39萬元,分別占當期報告記載金額的4.71%、21.79%。
四、銀江技術相關公告文件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完整(事項四)
2022年8月,銀江技術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2022年8月30日起銀江技術公告的募集說明書以及2022年9月28日起公告的審核問詢函之回復報告等文件,一是就募投項目實施地點所涉不動產尚未取得產權證書的原因,未披露不動產為控股股東及其子公司用于抵押擔保的信息;二是引用了2021年營業收入、凈利潤等數據。2023年3月20日,銀江技術公告取得發行注冊批復。2023年5月16日銀江技術公告股票上市公告書中披露了2021年、2022年主要財務數據。銀江技術上述公告文件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完整。
上述違法事實,有銀江技術公告、財務及業務資料、相關合同、銀行流水、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銀江技術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項、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
王輝作為銀江技術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隱瞞關聯擔保事項,導致銀江技術發生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
時任董事長、總經理王騰,全面主持公司日常工作,知悉并參與資金占用,未勤勉謹慎履行職責,未能保證公司依法及時披露信息,未能保證2019年至2023年年報、2023年半年報及三季報、2024年半年報,以及募集說明書等公告文件真實、準確、完整,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事項一、事項二、事項三、事項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時任總經理、董事韓振興,負責公司經營管理,未勤勉謹慎履行職責,未能保證公司依法及時披露信息,未能保證2022年年報、2023年年報、2023年半年報及三季報、2024年半年報,以及募集說明書等公告文件真實、準確、完整,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事項一、事項二、事項三、事項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時任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任剛要,負責公司財務管理工作,知悉并參與資金占用,主導實施虛構5個項目、在財務核算時虛增項目利潤總額等,未勤勉謹慎履行職責,未能保證公司依法及時披露信息,未能保證2019年至2023年年報、2023年半年報及三季報、2024年半年報,以及募集說明書等公告文件真實、準確、完整,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事項一、事項二、事項三、事項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時任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吳孟立,負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未勤勉謹慎履行職責,未能保證公司依法及時披露信息,未能保證2022年年報、2023年年報,以及募集說明書等公告文件真實、準確、完整,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事項一、事項二、事項四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時任董事王瑞慷,負責公司資金收付管理,知悉并參與資金占用,知悉5個項目不具備商業實質并在相關合同及付款審批流程中簽字,未能保證公司依法及時披露信息,未能保證2023年年報、2023年三季報、2024年半年報真實、準確、完整,是事項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事項三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時任副總經理于俊高,同時曾擔任子公司銀江智慧健康董事長,未勤勉謹慎履行職責,未能保證公司依法及時披露信息,未能保證公司2023年年報、2023年三季報、2024年半年報真實、準確、完整,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事項一、事項三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時任副總經理程平,未勤勉謹慎履行職責,未能保證公司依法及時披露信息,未能保證公司2023年年報、2023年三季報、2024年半年報真實、準確、完整,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事項一、事項三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時任副總經理徐錚波,同時曾擔任子公司銀江智慧交通董事長,未勤勉謹慎履行職責,未能保證公司依法及時披露信息,未能保證公司2023年年報和2024年半年報真實、準確、完整,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事項一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時任副總經理、董事蔣立靚,知悉5個項目不具備商業實質并在相關合同審批流程中簽字,未勤勉謹慎履行職責,未能保證公司2023年三季報真實、準確、完整,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事項三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銀江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700萬元罰款;
二、對王輝處以600萬元罰款;
三、對王騰給予警告,并處以250萬元罰款;
四、對韓振興、任剛要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200萬元罰款;
五、對吳孟立、王瑞慷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50萬元罰款;
六、對于俊高給予警告,并處以110萬元罰款;
七、對程平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
八、對徐錚波給予警告,并處以80萬元罰款;
九、對蔣立靚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本處罰決定書所附說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