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1-00268286 | 分????????類 | 綜合政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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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浙江局 | 發文日期 | 1635467280000 |
名????????稱 | 關于對中新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中新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新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陳德松、許俊飛、周庭堅:
我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你公司存在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情況,具體如下:
2021年4月30日,公司在披露2020年年報的同時進行前期會計差錯更正,追溯調整2019年年報,調減凈利潤約7.2億元,占2019年凈利潤的36.89%;調減凈資產約7.2億元,占2019年凈資產的131.29%。
2021年8月31日,公司披露2021年半年報,同時披露《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修正公告》,經修正后,調減2019年凈利潤約1.05億元,占2019年凈利潤的5.38%;調減2019年凈資產約1.05億元,占2019年凈資產的19.13%。此次修正同時影響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2020年年報數據,調減2020年凈利潤約6.15億元,占2020年凈利潤的89.08%。
公司2019年年報、2020年年報披露不準確,相關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2019年年報出具時的董事長兼總經理、董事會秘書陳德松,財務總監許俊飛,2020年年報出具時的董事長兼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周庭堅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及陳德松、許俊飛、周庭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嚴格按照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信息披露原則發布信息,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