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3234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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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1826727000 | |
名????????稱 | 關于對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003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公司治理不規范
一是部分股東大會會議程序存在瑕疵,部分董監高未按規定出席及列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僅推舉了一名股東參加監票。二是在審議股權激勵相關事項議案時,作為被激勵對象的關聯董事未回避表決。三是部分獨立董事未在年度股東大會進行述職。四是部分“三會”會議文件記錄或存檔不準確、不完備。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證監會公告〔2022〕13號)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七條,《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證監會公告〔2022〕2號)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證監會公告〔2023〕62號)第六十七條、第七十條、第七十四條、第八十七條,《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48號)第三十四條,《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二、募集資金管理及使用不規范
一是使用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時,購買理財產品到期日超過董事會授權的管理期限。二是以募集資金置換中介費用事項未履行審議決策程序且未披露。三是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公告中披露的個別日期存在錯誤。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12〕44號)第十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15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三、會計核算不準確
一是部分包安裝項目在確認收入當期未同步結轉安裝成本,成本結轉與收入確認不匹配,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二是對個別客戶未單項計提壞賬準備的依據不充分,應收賬款減值計提金額不準確,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八條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相關規定。三是部分制造費用會計核算存在跨期,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九條的規定。四是個別項目合同履約成本入賬不完整,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九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上述情況影響了相關財務信息披露的準確性,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四、內部控制不規范
一是采購及供應商管理不規范,部分物資存在先入庫后檢驗的情形、部分采購計劃及合同未按規定權限審批、供應商資格管理不規范。二是產成品入庫管理不規范。三是收入確認單據存在瑕疵。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三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和《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規則》(證監會公告〔2022〕21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現要求你公司充分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確保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杜絕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云南證監局
2025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