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2-00019172 | 分????????類 | |
---|---|---|---|
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672277592000 | |
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肖楊頊) | ||
文????????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3號 | 主??題??詞 |
行政處罰決定書(肖楊頊)
當事人:肖楊頊,男,1981年8月出生,住址:昆明市西山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證券公司從業人員肖楊頊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肖楊頊的要求于2022年12月9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肖楊頊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肖楊頊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肖楊頊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
肖楊頊2007年9月至2017年11月就職于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證券營業部,先后擔任客戶經理、投資顧問;2017年12月至2020年8月就職于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證券),先后擔任太平洋證券昆明西園路證券營業部和太平洋證券昆明湖畔之夢證券營業部負責人。
二、肖楊頊私下接受客戶李某、王某委托買賣證券
李某2009年8月21日開立普通資金賬戶190****75,下掛上海證券賬戶A23****440和深圳證券賬戶008****445,三方存管開戶銀行為建設銀行,2009年9月23日,三方存管銀行由建設銀行變更為招商銀行,賬戶號524011*******999,2014年9月11日開立信用資金賬戶198****36,下掛上海證券賬戶E02****701和深圳證券賬戶060****917,三方存管銀行與普通戶一致。肖楊頊在證券公司從業期間私下接受客戶李某委托買賣證券,2015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4日使用李某名下證券賬戶買賣多只證券,累計交易總金額51,463,366.03元,肖楊頊未取得違法所得。
業某璇2014年9月5日開立信用資金賬戶198****28,下掛上海證券賬戶E02****677和深圳證券賬戶060****766,三方存管開戶銀行為招商銀行,賬戶號410062*******668,業某璇賬戶由王某使用。肖楊頊在證券公司從業期間私下接受客戶王某委托買賣證券,2014年9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使用業某璇名下證券賬戶買賣多只證券,累計交易總金額59,887,433.5元,肖楊頊未取得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有詢問筆錄、勞動合同、證券賬戶資料、賬戶交易流水等證據予以證實。
我局認為,肖楊頊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一十條所述情形。
肖楊頊及其代理人在聽證及申辯材料中提出:一是立案后未及時告知;二是接受李某委托買賣證券的行為已過行政處罰時效;三是部分證據合法性存疑;四是接受李某委托買賣證券的時間區間、交易操作人、交易的計算方法標準等事實認定不清。
我局認為:其一,我局立案后給當事人送達《立案通知書》符合相關規定;其二,當事人肖楊頊私下接受客戶李某和王某委托買賣證券的違法行為有連續狀態,在2020年8月仍存在私下接受王某委托買賣證券的行為,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其行為未過行政處罰時效;其三,我局收集的相關證據符合法律規定;其四,相關詢問筆錄、賬戶交易流水等證據證實肖楊頊私下接受李某委托買賣證券事實清楚,交易的計算方法標準清晰。
綜上,我局對肖楊頊及其代理人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肖楊頊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肖楊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云南監管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云南監管局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