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2-00016318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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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667772286000 | |
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林艷和、賀元、金沙江投資) | ||
文????????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2號 | 主??題??詞 |
行政處罰決定書(林艷和、賀元、金沙江投資)
當事人:林艷和,男,1964年2月出生,住址: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
深圳市金沙江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沙江投資),住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賀元,男,1975年4月出生,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金沙江投資、林艷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賀元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林艷和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并要求聽證;金沙江投資提出陳述申辯,未提交陳述申辯意見,要求聽證。應當事人林艷和和金沙江投資的要求于2022年9月29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林艷和、金沙江投資、賀元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林艷和系云南生物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生物谷)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時任生物谷董事長兼總經理,同時亦是金沙江投資的實際控制人,金沙江投資是生物谷的控股股東,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4號)第六十五條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林艷和、金沙江投資依法構成生物谷的關聯方。
為滿足金沙江投資資金需求,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林艷和安排時任生物谷董事會秘書兼財務總監賀元以實施委托理財名義,通過銀豐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金沙江投資控制的深圳市本道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累計向金沙江投資提供非經營性資金2.77億元,其中2021年度占用資金1.22億元,2022年1月至3月占用資金1.55億元,截至2022年7月19日審理日已歸還占用資金0.2億元,未歸還占用資金2.57億元。
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林艷和安排賀元以開展票據貼現業務名義,先后將生物谷銀行承兌匯票78,764,377.04元背書給北京偉鴻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機構,但3家機構并未將貼現資金轉給生物谷,而是轉給了金沙江投資,形成資金占用,金沙江投資以占用貼現資金的方式實際占用了生物谷的銀行承兌匯票,其中2021年度占用67,115,237.50元,歸還39,061,315.34元,2022年1月份占用11,649,139.54元,歸還39,703,061.70元。截至2022年7月19日審理日,上述被占用票據已全部歸還。
上述被占用資金主要用于金沙江投資日常營運、為金沙江投資控制的旅游項目提供資金等用途。林艷和、金沙江投資隱瞞上述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并關聯交易事項,未將上述關聯交易書面通知生物谷,導致生物谷未依法及時披露。
生物谷2020年7月27日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精選層掛牌,2021年11月15日平移至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2021年7月修改)第一百零五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20年1月修訂)第四十二條、《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7.2.5條等規定,掛牌(上市)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成交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或市值0.2%以上、且超過300萬元的交易應及時披露,根據生物谷披露的2020年年度報告及審計報告,生物谷觸發臨時信息披露義務的關聯交易金額為300萬元。2021年8月27日,生物谷經銀豐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金沙江投資控制的深圳市本道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賬戶轉入1965萬元,涉及關聯交易金額已達到披露標準,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4號)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林艷和及金沙江投資應書面通知生物谷,由生物谷及時披露關聯交易。因林艷和及金沙江投資隱瞞了上述關聯交易,導致生物谷未能及時按照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后續委托理財及票據貼現相關交易應履行的信息披露義務也因相同原因一直未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4號)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五條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及時履行。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情況說明、銀行流水、當事人詢問筆錄、會計憑證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林艷和、金沙江投資實施和隱瞞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并關聯交易事項,未書面通知生物谷,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導致生物谷未及時披露關聯交易,其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的”的行為。
林艷和作為生物谷實際控制人,決策、實施及隱瞞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并關聯交易行為,同時也是金沙江投資相關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賀元具體實施及隱瞞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并關聯交易行為,是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林艷和提出如下申辯意見:其一,存在主動自查自糾、向監管部門上報、主導贖回委托理財資金、還款態度堅決等情形。其二,配合態度較好。其三,轉出資金系被誆騙,不存在惡意串通占用生物谷公司資金的故意,違規的主觀惡意較小。其四,相關議案經生物谷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程序上不存在惡意違規的情況。其五,處罰決定屬于近三年來同類型案件的最重處罰,希望降低處罰幅度。綜上,林艷和請求考慮從輕情節對其從輕處罰。
金沙江投資未單獨提交書面申辯意見,在聽證會后提交的情況說明中提出綜合考慮從輕情節酌情降低處罰幅度的要求。
賀元未提交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
經復核,我局認為:
關于林艷和,其一,林艷和相關資金占用并關聯交易行為未第一時間告知生物谷并進行披露,未還款金額巨大。其二,本次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事項發生系林艷和、賀元故意隱瞞關聯交易未書面告知生物谷所致,未發現生物谷在公司層面決策組織資金占用事項的證據,相關議案系林艷和、賀元以委托理財名義提交生物谷審議,資金的劃出繞過了生物谷正常的資金審批流程,林艷和所稱議案經過審議不存在惡意違規情況的說法與證據不符。其三,當事人作為生物谷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利用職務之便通過關聯交易占用生物谷資金,違背對生物谷的忠實義務,嚴重侵害生物谷及其余股東的合法權益,未還款金額巨大,以“被誆騙”為由稱自己主觀惡意較小缺乏證據支持,我局在量罰時已充分考慮了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量罰適當。
關于金沙江投資,我局在量罰時已充分考慮了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量罰適當。
綜上,我局對林艷和和金沙江投資的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林艷和處以五百萬元罰款;
二、對賀元處以二百萬元罰款;
三、對金沙江投資處以二百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我局備案(傳真:0871-65135263)。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云南監管局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