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4709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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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4572976000 | |
名????????稱 | 關于對魏某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2025〕8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魏某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魏某國:
經查,新疆長庚聯創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59001MA776CXD8Y)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利用基金財產及職務之便,為管理人牟取利益。
二、未盡謹慎勤勉義務,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材料。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你(身份證號6501**********2531)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在履職過程中,未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對公司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新疆證監局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