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4708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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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4572575000 | |
名????????稱 | 關于對新疆長庚聯創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2025〕9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新疆長庚聯創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新疆長庚聯創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59001MA776CXD8Y)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利用基金財產及職務之便,為管理人牟取利益。
二、未盡謹慎勤勉義務,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材料。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新疆證監局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