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4970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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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4941312000 | |
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1號 | ||
文????????號 | 〔2025〕1號 | 主??題??詞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1號
當事人:王普宇,男,1971年10月出生,新疆天順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順股份)實際控制人、時任天順股份董事,住址:新疆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王普宇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及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證券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王普宇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王普宇利用他人證券賬戶持有天順股份股票,持有期間未如實向天順股份報告實際持股情況,導致天順股份定期報告中公司股東持股情況存在虛假記載。
2023年3月13日至15日、4月19日至24日,王普宇安排下屬違規將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天順股份股票累計賣出1,087,522股,交易總金額為28,279,417元,違法所得1,382,320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天順股份公告文件、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一是王普宇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及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二是王普宇上述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股票的違法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王普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以1,500,000元罰款;
二、對王普宇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股票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382,320元,并處以2,827,941.7元罰款。
綜合上述兩項違法事實,對王普宇合計沒收違法所得1,382,320元,并處以4,327,941.7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本處罰決定書所附說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