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16421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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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5178274000 | |
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11號 | ||
文????????號 | 〔2024〕11號 | 主??題??詞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11號
當事人:張洋洋,男,1998年5月出生,住址:新疆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張洋洋作為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證券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張洋洋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張洋洋證券從業情況
張洋洋于2018年4月1日至2024年8月15日任職于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信證券)新疆分公司,歷任財富一部財富顧問、業務管理部產品經理,系證券從業人員。
二、張洋洋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情況
(一)“張某婷”證券賬戶基本情況
張某婷于2018年5月18日在國信證券新疆分公司開立普通證券賬戶、于2022年9月2日開立信用證券賬戶,截至2024年8月15日均未銷戶。
(二)“張某婷”證券賬戶資金劃轉情況
2018年5月22日至2024年8月15日期間,“張某婷”證券賬戶資金轉入合計1,615,547.10元,其中來自張洋洋銀行賬戶轉入和柜臺存款合計1,556,471.91元;“張某婷”證券賬戶資金轉出合計588,903.38元,其中轉入張洋洋銀行賬戶合計541,918元。
(三)賬戶控制使用情況
結合張洋洋詢問筆錄、張某婷提供的情況說明、“張某婷”證券賬戶交易等情況,認定2018年5月22日至2024年8月15日期間張洋洋為“張某婷”普通和信用證券賬戶的實際控制人,賬戶委托下單由張洋洋操作,下單使用設備為張洋洋手機。
(四)張洋洋使用“張某婷”證券賬戶的盈利情況
2018年5月22日至2024年8月15日期間,張洋洋控制使用“張某婷”普通和信用證券賬戶交易股票,累計買入金額5,785,472.00元,累計賣出金額4,450,266.00元,賬面虧損716,379.16元。
以上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勞動合同、涉案賬戶開戶資料、涉案賬戶交易資料、銀行賬戶資料、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張洋洋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責令張洋洋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處以4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交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新疆證監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