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09942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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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23513909000 | |
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9號 | ||
文????????號 | 〔2024〕9號 | 主??題??詞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9號
當事人:余安琪,男,1991年4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青浦區。
陳峘潞,男,1993年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閔行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內幕交易新疆準東石油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準油股份)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余安琪、陳峘潞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克拉瑪依市城市投資建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克拉瑪依城投)為帶動地方產業升級,實現石油石化產業協調發展,通過北京融邦卓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趙某、郭某峰作為中間人,擬收購準油股份控制權。準油股份控股股東湖州燕潤投資管理合伙企業(以下簡稱湖州燕潤)的實際控制人為中植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植集團),劉某作為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融信托)董事長,受托臨時代管中植集團。余安琪為劉某的助理。
2023年2月6日,克拉瑪依城投董事長石某從趙某和郭某峰處獲知中植集團愿意洽談轉讓準油股份控制權事宜。
2023年2月8日,克拉瑪依城投董事長石某組織克拉瑪依城投周某萍等人在其辦公室商談計劃從中植集團收購準油股份控制權一事,并計劃赴北京與中植集團有關人員進行面談。
2023年2月10日,克拉瑪依城投董事長石某、周某萍等人在北京與中植集團代表余安琪、溫某等進行商談,雙方就兩方基本情況、股權收購意向、股權收購比例及價格等有關內容進行了溝通。
2023年2月21日,克拉瑪依城投董事長石某、周某萍再次前往北京,就克拉瑪依城投收購準油股份股權事宜約見中植集團代表。
2023年2月22日,郭某峰致電余安琪告知克拉瑪依城投人員約其洽談準油股份項目事宜,并向余安琪微信發送會議地址。
2023年2月23日,克拉瑪依城投董事長石某、周某萍等人與余安琪、溫某再次洽談了準油股份股權轉讓有關細節并敲定股權轉讓框架協議。
2023年2月23日晚間,準油股份發布公告稱控股股東湖州燕潤正在籌劃向克拉瑪依市某國資轉讓公司控制權,可能涉及控制權變更,公司股票自2023年2月24日開市起停牌。
準油股份2月23日晚間公告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八項所列重大事件,該事項公開前屬于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3年2月10日,公開于2023年2月23日。余安琪作為中植集團代表,參與了準油股份控制權轉讓的商談過程,是本案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于2023年2月10日。
二、余安琪、陳峘潞共同內幕交易“準油股份”情況
余安琪與陳峘潞系多年好友,關系密切,聯絡往來頻繁,二人自2021年3月起,共同使用陳峘潞母親“梁某”的證券賬戶進行股票交易。
(一)余安琪與陳峘潞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存在聯絡接觸
余安琪與陳峘潞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存在多條微信聯系記錄。2023年2月14日、16日、22日,余安琪與陳峘潞存在見面接觸、電話及微信電話聯系。
(二)余安琪、陳峘潞共同內幕交易“準油股份”
1.涉案賬戶開立及資金來源情況
“梁某”證券賬戶于2007年5月14日在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交通路證券營業部開立,資金賬號121XXXX090,下掛一個上海股東賬戶A53XXXX059和一個深圳股東賬戶011XXXX082。
2021年3月30日起,“梁某”證券賬戶由余安琪、陳峘潞共同控制,共同決策、盈虧按各50%承擔。2021年3月30日至2023年2月22日,“梁某”證券賬戶共計轉入296萬元,其中145萬元來源于余安琪,其余為陳峘潞及其父母資金。
2.涉案賬戶交易情況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余安琪與陳峘潞使用共同資金,共同決策并控制“梁某”證券賬戶分9筆買入120,000股“準油股份”,買入金額885,320元。2月28日,“準油股份”復牌當日,“梁某”證券賬戶將所持“準油股份”全部賣出,成交金額939,226元,獲利金額52,693.09元。
3.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2023年2月22日,余安琪與陳峘潞使用微信進行通話。通話結束后,陳峘潞即使用“梁某”證券賬戶買入120,000股“準油股份”。“準油股份”復牌當日,又由余安琪使用“梁某”證券賬戶將所持“準油股份”全部賣出。上述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獲取時間高度吻合,交易金額放大、交易習慣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正當信息來源。
以上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銀行賬戶資料、證券賬戶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余安琪、陳峘潞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內幕交易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沒收余安琪、陳峘潞違法所得52,693.09元,并對余安琪、陳峘潞合并處以800,000.00元罰款,其中對余安琪處以400,000.00元罰款,對陳峘潞處以400,000.00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