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轄區上市公司監管動態(2024年第1期)
日期:2024-01-17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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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監管動態主要收錄以下內容,供上市公司學習參考:
一、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于2023年12月7日發布《關于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切實做好企業2023年年報工作的通知》(因篇幅較大見“附件”)
二、財政部、中國證監會于2023年12月8日發布《關于強化上市公司及擬上市企業內部控制建設推進內部控制評價和審計的通知》。
三、證監會于12月22日修訂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兩項規則。
財政部、中國證監會關于強化上市公司及擬上市企業內部控制建設 推進內部控制評價和審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中國證監會各監管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及有關企業,有關會計師事務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以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國發〔2020〕14號)有關要求,督促上市公司及擬上市企業(本通知所指的擬上市企業,包括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和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完善內部治理,提升規范運作水平,財政部會同中國證監會決定推動上市公司及擬上市企業加強內部控制建設,開展內部控制評價,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實施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上市公司應嚴格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 (財會〔2008〕7號)及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以下合稱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的有關要求,持續優化內部控制制度,完善風險評估機制,加強內部控制評價和審計,科學認定內部控制缺陷,強化內部控制缺陷整改,促進公司內部控制的持續改進,不斷提升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目前尚未全面實施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的上市公司,應根據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的要求開展內部控制評價,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進行審計。
二、各上市公司應嚴格執行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1號——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一般規定》(中國證監會 財政部公告〔2014〕1號)有關要求,真實、準確、完整披露公司內部控制相關信息,每年在披露公司年度報告(以下簡稱年報)的同時,披露經董事會批準的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目前尚未按照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要求實施內部控制審計的創業板和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應自披露公司2024年年報開始,披露經董事會批準的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三、擬上市企業應自提交以2024年12月31日為審計截止日的申報材料開始,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無保留意見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已經在審的擬上市企業,應于更新2024年年報材料時提供上述材料。
四、通過發行上市審核并于本通知發布當年上市的公司,最遲應在披露上市后下一個會計年度的年報的同時,披露經董事會批準的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通過發行上市審核并于本通知發布次年上市的公司,應在披露上市當年度的年報的同時,披露經董事會批準的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五、因進行破產重整、重組上市或重大資產重組,無法按照規定時間披露公司內部控制相關信息的上市公司,應在相關交易完成后的下一個會計年度的年報披露的同時,披露經董事會批準的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六、注冊會計師應嚴格遵照《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財會〔2010〕11號文件附件3)和《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實施意見》(會協〔2011〕66號)等相關規范要求對上市公司及擬上市企業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實施審計,勤勉盡責,充分了解和掌握上市公司及擬上市企業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建設和實施情況,綜合判斷上市公司及擬上市企業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效性,獨立客觀公正發表審計意見,提高內部控制審計質量。同時,關注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情況,督促上市公司及擬上市企業不斷完善內部控制體系,提升內部治理水平。
七、本通知由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證監會發布兩項財務信息披露規則
為完善資本市場財務信息披露規則,進一步規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修訂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以下簡稱《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以下簡稱《1號解釋性公告》),優化調整兩項規則部分規定條款。
《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明確重要性判斷原則,要求公司披露重要性標準確定方法和選擇依據。二是減少冗余信息披露,避免重復披露,提升財務報告可讀性。三是壓縮模版化披露空間,要求公司結合自身情況充分披露重要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不得照搬照抄《企業會計準則》。四是細化重要報表項目附注披露要求,便于投資者充分了解公司情況。五是增設專節明確研發支出附注信息披露要求,引導市場各方恰當評價公司科技創新能力。此外,本次修訂結合近年《企業會計準則》和資本市場監管規則的調整,對收入、企業合并等披露要求予以完善,保持監管規則協調一致。
《1號解釋性公告》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新增三項非經常性損益判斷原則,為公司恰當披露非經常性損益信息提供指引。二是明確實際執行中存在分歧的問題,減少實務執行爭議。三是完善政府補助、金融資產、股份支付等相關非經常性損益列舉項目,提升規則與當前資本市場環境之間的契合性。四是結合近年《企業會計準則》和監管規則修訂情況完善相關表述,在股份支付、顯失公允的交易收益等列舉項目上,與發行上市、退市環節有關要求保持一致。
《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與《1號解釋性公告》的修訂,將有助于提升資本市場財務信息披露規則執行效果,進一步提高財務報告的可讀性與決策有用性。前期,證監會已就規則修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各方總體表示認可支持。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夯實制度基礎,督促各類相關經營主體有效執行財務信息披露規則,不斷提升會計信息披露質量,助力資本市場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64號公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2023年修訂)》
【第65號公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2023年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