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1959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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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9234298000 | |
名????????稱 | 廈門證監局關于對廈門博孚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何陽陽、蔡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3號 | 主??題??詞 |
廈門證監局關于對廈門博孚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何陽陽、蔡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廈門博孚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何陽陽、蔡強:
經查,廈門博孚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孚利或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將基金投資管理職責委托他人行使的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2號,以下簡稱《私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何陽陽作為博孚利時任總經理,蔡強作為公司時任合規風控負責人,未能勤勉履行相關職責與義務,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依據《私募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博孚利、何陽陽和蔡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你們應吸取教訓,切實進行整改,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強化合規管理與風險控制,嚴格規范私募基金管理運作,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公司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我局將跟蹤公司整改落實情況,并將視情況采取進一步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廈門證監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