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0790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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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6813952000 | |
名????????稱 | 廈門證監局關于對鄭曉玲、林曦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2號 | 主??題??詞 |
廈門證監局關于對鄭曉玲、林曦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鄭曉玲、林曦:
經查,福慧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慧達或公司)因涉嫌逃避商品檢驗擅自出口相關貨物,自2022年6月起受到廈門海關和海關緝私部門的調查,但福慧達未及時披露該重大事件,遲至2023年半年度報告、2023年年度報告才補充披露。
鄭曉玲作為福慧達董事長,林曦作為公司董事、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未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第五條的規定忠實勤勉履職盡責,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主要責任。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鄭曉玲、林曦采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并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請你們根據我局有關要求,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廈門證監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