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09592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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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22903290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3號 | ||
文????????號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3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3號
當事人:盛屯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屯礦業),住所:廈門市思明區展鴻路81號特房波特曼財富中心A棟33樓。
張振鵬,男,1975年12月出生,時任盛屯礦業董事長、總裁,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陳 東,男,1972年11月出生,時任盛屯礦業董事長,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翁 雄,男,1976年2月出生,時任盛屯礦業財務總監,住址: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
周賢錦,男,1969年2月出生,時任盛屯礦業總裁,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盛屯礦業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盛屯礦業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盛屯礦業2021年12月至2023年上半年在與有關客戶開展鈷濕法冶煉中間品銷售業務中,存在貨物交付給相關客戶時控制權并未實質轉移而確認收入等行為,導致2021年年報多計營業收入359,367,524.96元,多計利潤總額193,721,431.46元,分別占當期披露金額的0.79%、7.15%;2022年年報多計營業收入84,148,951.76元,少計利潤總額139,092,957.04元,分別占當期披露金額的0.33%、18.20%;2023年半年報少計營業收入78,188,326.37元,少計利潤總額22,956,876.80元,分別占當期披露金額的0.59%、5.22%。2024年4月23日,盛屯礦業發布《關于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對涉及上述業務影響的相關定期財務報表數據進行了更正。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業務合同、財務憑證、公司相關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盛屯礦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
對盛屯礦業2021年、2022年年度報告和2023年半年度報告信息披露的違法行為,公司時任董事長、總裁張振鵬,知悉上述業務的交易模式,未關注會計處理準確性,簽字確認上述報告真實、準確、完整,未勤勉盡責,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董事長陳東,知悉上述業務的交易模式,未關注會計處理準確性,簽字確認上述報告真實、準確、完整,未勤勉盡責,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財務總監翁雄,知悉上述業務的交易模式,未審慎關注會計處理,簽字確認上述報告真實、準確、完整,未勤勉盡責,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總裁周賢錦,應知悉上述業務的交易模式,簽字確認上述報告真實、準確、完整,未勤勉盡責,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1.對盛屯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罰款;
2.對張振鵬、陳東、翁雄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50萬元罰款;
3.對周賢錦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傳真:0592-5165615)。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廈門證監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