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0044 | 分????????類 | |
---|---|---|---|
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5769353000 | |
名????????稱 | 關于對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何建平、黃麗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2024〕40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何建平、黃麗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4〕40號
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何建平、黃麗娟:
經查,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興華所)及注冊會計師何建平、黃麗娟在對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超毅世紀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毅網絡)2015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過程中存在下列執業不規范情形:
一是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未針對應收賬款發生額進行函證,且未對函證過程進行有效控制,導致未發現超毅網絡虛構銷售收入、應收賬款問題,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2010年修訂)第十四條規定。
二是存貨監盤程序執行不到位,未對超毅網絡子公司遷西縣金昊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存貨進行監盤,且在審計過程中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導致未發現超毅網絡虛構營業成本問題,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2010年修訂)第四條規定。
興華所及注冊會計師何建平、黃麗娟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六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對興華所及注冊會計師何建平、黃麗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當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切實提高審計執業質量,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西藏證監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