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09375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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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22556169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西藏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錢榮) | ||
文????????號 | 〔2024〕1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西藏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錢榮)
〔2024〕1號
當事人:錢榮,女,1982年4月出生,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錢榮短線交易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杰美特)、深圳齊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心集團)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20年3月10日至2024年2月20日,錢榮任杰美特獨立董事。2019年7月10日至2024年1月30日,錢榮任齊心集團獨立董事。
錢榮使用“劉某”證券賬戶在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11月16日期間,累計買入“杰美特”股票586,100股,成交金額10,867,474元,累計賣出“杰美特”股票586,100股,成交金額12,582,784元;其中,違規成交股數586,100股、違規成交金額12,582,784元。
錢榮使用“劉某”證券賬戶在2022年8月2日至2023年12月8日期間,累計買入“齊心集團”股票520,100股,成交金額3,638,984元,累計賣出“齊心集團”股票520,100股,成交金額3,935,191元;其中,違規成交股數為510,100股,違規成交金額3,903,653元。
以上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和情況說明、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等證據證明。
我局認為,錢榮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所述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錢榮給予警告,并處以300,000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我局備案(傳真:0891-6873079)。
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西藏監管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