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3-00004921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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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681947009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西藏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靈康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陶靈萍、張俊珂) | ||
文????????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西藏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靈康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陶靈萍、張俊珂)
當事人:靈康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靈康藥業”或“公司”),住所:山南市澤當鎮乃東路68號乃東縣商住樓第二幢一層。
陶靈萍,女,1970年10月出生,時任靈康藥業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
張俊珂,男,1986年10月出生,時任靈康藥業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靈康藥業、陶靈萍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均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靈康藥業未按規定披露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形成的關聯交易,導致信息披露不及時及2021年半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一、靈康藥業關聯方情況
靈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靈康控股”)持有靈康藥業47.09%股份,持有浙江靈康益冠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冠實業”)100%股份,陶靈萍為靈康控股、靈康藥業、益冠實業實際控制人,并且陶靈萍同時兼任靈康控股董事長、靈康藥業董事長兼總經理、益冠實業執行董事。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四條第三項、第十項規定,益冠實業為靈康藥業的關聯方。
二、非經營性關聯交易情況
2021年1月至3月期間,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陶靈萍與公司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張俊珂指使、組織相關人員以借款的名義,將靈康藥業資金劃轉至益冠實業銀行賬戶,累計發生15,000萬元,占靈康藥業2020年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14.80億元的10.14%。
上述資金劃轉構成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對靈康藥業資金的非經營性占用,屬于關聯交易。
三、靈康藥業未按規定對上述關聯交易進行信息披露
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0.2.4條、第10.2.5條的規定,上述關聯交易系應當及時披露的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三項所述的應當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依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21〕16號)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靈康藥業應在2021年半年報中披露上述關聯交易,但靈康藥業直到2021年年度報告才予以披露。
靈康藥業未按規定進行披露,導致信息披露不及時及2021年半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以上違法事實有靈康藥業相關公告、工商登記資料、相關公司情況說明、借款協議、相關人員詢問筆錄、銀行流水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靈康藥業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對靈康藥業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形成的關聯交易,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項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四條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述違法情形。
陶靈萍作為靈康藥業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是關聯交易事項的決策者,組織簽訂上述重大借款合同,并未及時將相關情形告知公司,未能保證靈康藥業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三款、第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二款,陶靈萍是靈康藥業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且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的違法行為。
張俊珂作為靈康藥業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提議并參與審批,具體實施關聯交易,未能做到勤勉盡責、保證靈康藥業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二款,是對靈康藥業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述違法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靈康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一百萬元罰款;
(二)對陶靈萍給予警告,以靈康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身份處以一百五十萬元罰款,以靈康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身份處以五十萬元罰款,合計處以兩百萬元罰款;
(三)對張俊珂給予警告,并處以一百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及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西藏監管局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