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1993年7月22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成立自治區證券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副廳級),掛靠自治區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1995年政府機構改革后,掛靠新組建的西藏自治區經濟貿易體制改革委員會。按照《證監會證券監管機構體制改革方案》(國發〔1998〕29號)要求,1998年12月29日中國證監會與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簽訂《證券監管機構交接備忘錄》,西藏自治區證券委員會整建制移交中國證監會。1999年7月1日,中國證監會拉薩特派辦正式掛牌辦公。2004年3月,中國證監會拉薩特派辦更名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西藏監管局,簡稱西藏證監局。
主要職責: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據中國證監會授權,對轄區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開展的證券期貨業務活動進行監管;對擬上市公司首發進行輔導驗收;查處轄區范圍內的證券期貨業違法、違規案件;調解證券期貨業務糾紛和爭議,處理有關來信來訪;中國證監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構設置:
西藏證監局內設處室共8個,分別為辦公室、黨務工作辦公室(紀檢辦公室)、公司監管處、機構監管處、稽查處、綜合業務監管處、法治處、信息調研處。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綜合行政事務、機要保密、工作督辦、組織人事、勞資及老干部工作;負責行政許可受理反饋工作;負責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牽頭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負責與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自治區證券業協會、資本市場培訓基金會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局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黨務工作辦公室(紀檢辦公室)。負責黨務、紀檢工作;負責協調工青團婦工作;牽頭落實強基惠民相關工作,聯系駐村工作隊;負責局黨委、紀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公司監管處。負責轄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監管工作;負責轄區公司(企業)債券發行人、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人的監管工作;對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在轄區從事證券期貨業務活動進行監管;根據監管職責對西藏自治區證券業協會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局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機構監管處。負責轄區證券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期貨經營機構、公募基金管理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監管工作;牽頭做好科技監管相關工作;根據監管職責對西藏自治區證券業協會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局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稽查處。負責自立案件和證監會交辦案件的調查、復核及相關案件協查、協調等工作;負責轄區證券期貨基金業反洗錢相關工作;負責局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綜合業務監管處。負責擬上市企業輔導監管;負責轄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監管工作;配合地方政府相關部門開展打擊非法證券期貨活動和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對地方政府相關部門開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管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調和監督;負責局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法治處。負責自辦案件審理、聽證、行政處罰及執行等工作;負責法律事務審核工作;負責涉及我局的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工作;負責對律師事務所在轄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活動進行監管;負責轄區普法及誠信建設工作;牽頭投資者保護相關工作;牽頭處理轄區信訪、投訴、舉報工作,支持推動糾紛調解工作;負責局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信息調研處。負責轄區非上市公眾公司、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監管工作;負責文字綜合工作;牽頭調查研究工作;牽頭轄區資本市場信息收集、統計、分析與發布、報送;負責局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