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3969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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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3122941000 | |
名????????稱 | 關于對王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津證監措施〔2025〕14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王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王松:
經查,你在原九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任經紀人期間,存在向客戶返還傭金收入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145號)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有關規定。
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145號)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天津證監局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