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1336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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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7680662000 | |
名????????稱 | 關于對天津九安醫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孫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津證監措施〔2025〕8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天津九安醫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孫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天津九安醫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孫喆:
2021年3月29日,你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議案》,審議同意使用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的部分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使用期限為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2022年4月29日,你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議案》,審議同意使用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的部分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使用期限為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你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至2022年4月28日期間存在使用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審議空窗期。經查,你公司在2022年3月29日至2022年4月28日內使用合計6000萬元暫時閑置募集資金購買現金管理產品,公司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15號)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孫喆作為公司時任財務總監未能勤勉盡責,督促上市公司規范使用募集資金,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和《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15號)第三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現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切實維護公司和全體投資者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天津證監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