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1196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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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7486090000 | |
名????????稱 | 關于對天津津投城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津證監措施〔2025〕12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天津津投城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天津津投城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及時披露土地收儲進展
2023年9月29日,公司發布《關于公司土地收儲的公告》,披露與東麗區土地整理中心簽署《天津市土地整理儲備項目補償合同》。2023年12月18日,東麗區土地整理中心向公司出具《關于沙柳北路項目A-D地塊分地塊補償金額的說明》,明確收儲面積、補償款。2024年1月31日,公司2023年度業績預告披露,報告期內實現政府對沙柳路土地收儲,營業收入增加。2024年7月6日,公司披露《關于土地收儲的進展公告》,披露不及時。
二、未及時披露項目調規補償
2023年9月21日,天津市政府同意給予公司7.34億元調規對價補償。公司知悉會議結果后,未及時進行披露。公司2023年年度報告披露存在項目調規。2024年7月6日,公司披露《關于盛文佳苑項目調規事項的公告》,披露不及時。
三、未及時披露5筆重大訴訟
公司2024年半年報披露5筆訴訟事項,訴訟金額及其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比例達到臨時報告要求,但公司未在收到傳票后及時披露。
四、未披露2023年度業績預告更正公告
公司《2023年度業績預盈公告》披露預計凈利潤為0.32億元至0.48億元、扣非后凈利潤為0.31億元至0.46億元之間。公司2023年年報披露凈利潤為0.38億元、扣非后凈利潤為-12.77億元。扣非后凈利潤差異較大,公司未披露業績預告更正公告。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十二)項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2021〕182號)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范披露行為,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天津證監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