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4051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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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 | 發(fā)文日期 | 1743360512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jiān)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徐陽) | ||
文????????號 | 〔2025〕1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jiān)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徐陽)
當事人:徐陽,男,住址:山東省淄博市。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guī)定,我局對徐陽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徐陽的要求,我局于2025年3月3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徐陽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xiàn)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徐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涉案期間,徐陽控制使用多個證券賬戶,以虛假申報手段操縱多只股票,合計獲利98,972,869.06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詢問筆錄、情況說明、有關合同、證券賬戶資料及銀行流水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徐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徐陽提出部分證據(jù)真實性和合法性存疑、部分賬戶不由徐陽控制使用、行為認定和違法所得計算沒有標準、沒有主觀故意、未收到異常交易警示、對市場未造成影響等意見。
經復核,我局認為徐陽的陳述申辯意見不能成立,對徐陽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jù)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jù)《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
對徐陽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98,972,869.06元,并處以296,918,607.18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本處罰決定書所附說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jiān)管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天津證監(jiān)局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