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日期:2025-01-27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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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王春仁、侯為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5〕11號
王春仁、侯為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我辦對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執行的包頭華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報告文號:中興華審字(2024)第013367號)進行了檢查。經查,你們作為簽字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控制測試程序不到位
一是部分循環穿行測試的樣本資料與檢查關鍵控制點不一致。二是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時,部分審計程序未見相關工作底稿。三是未對采購與付款循環測試中抽選樣本的異常情形予以記錄和說明。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七條的規定。
二、函證程序不到位
一是在執行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函證程序時,樣本選取不充分或不恰當。二是未對部分回函差異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并實施進一步的審計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六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2010年11月1日修訂)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三、檢查程序不到位
一是對部分租賃負債、使用權資產折舊、借款利息項目的測算過程不完整,審定數缺乏充分的審計證據。二是對于關注到的黃原膠項目采購成本調整事項,未對涉及的工程物資等相應科目進行審計調整,或充分說明不予調整的原因。三是檢查記錄不充分,部分底稿中記錄的檢查情況與獲取的審計證據不一致。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六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十條的規定。
四、對關鍵審計事項相關程序不到位
一是對于評定認為“該項業務單項履約義務屬于某一時點履行”的收入,未對其確認依據及其合理性予以充分說明。二是未對盤點差異及資產負債表日至盤點日期間的固定資產變動情況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未對長期閑置資產未計提減值準備的合理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六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后事項》(2016年12月23日修訂)第九條的規定。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辦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現提醒你們加強對證券期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你們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辦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深圳專員辦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