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日期:2025-01-27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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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5〕10號
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我辦牽頭對你所內部治理、質量控制、獨立性及以下項目進行了檢查:
一是包頭華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資實業)2023年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報告文號:中興華審字(2024)第013367號);
二是青島冠中生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中生態)2023年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報告文號:中興華審字(2024)第030148號)。
經查,你所存在以下問題:
一、內部治理、質量控制及獨立性存在的問題
(一)內部治理存在的問題
一是人員管理不到位,對合伙人考核評價未體現質量導向,未在全所范圍內統一安排執業人員。二是違反制度規定,部分上市公司審計項目承做團隊委派未經首席合伙人批準。三是信息化管理不到位,信息系統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不足以滿足一體化管理和治理決策的需求。上述情形不符合《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管理》(2020年11月19日修訂)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會計師事務所一體化管理辦法》(財會〔2022〕12號)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
(二)質量控制存在的問題
一是質量控制程序執行不到位,未恰當評估新加入團隊帶入審計項目風險。二是違反規定委派存在不良執業誠信記錄的人員執行審計業務。三是質量復核獨立性不足,同一年度多個審計項目間存在交叉復核。四是具體業務的承接與保持執行不到位,個別審計項目總所未審批即承接,部分審計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委派不及時。五是審計工作底稿管理不到位,部分審計項目工作底稿未及時歸檔。上述情形不符合《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管理》(2020年11月19日修訂)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2號——項目質量復核》(2020年11月19日發布)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十七條的規定。
(三)獨立性存在的問題
一是部分審計項目存在或有收費安排。二是未對員工及其近親屬買賣客戶股票建立有效的管控機制。三是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流于形式,部分審計項目未填寫知悉內幕信息時間、內容和知悉方式等內容。四是個別審計項目質量復核人員未按規定進行輪換。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4號——審計和審閱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2020年12月17日修訂)第五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八條,《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管理》(2020年11月19日修訂)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5號——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證監會公告〔2022〕17號)第八條的規定。
二、項目執業質量存在的問題
(一)華資實業項目
1.控制測試程序不到位。一是部分循環穿行測試的樣本資料與檢查關鍵控制點不一致。二是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時,部分審計程序未見相關工作底稿。三是未對采購與付款循環測試中抽選樣本的異常情形予以記錄和說明。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七條的規定。
2.函證程序不到位。一是在執行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函證程序時,樣本選取不充分或不恰當。二是未對部分回函差異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并實施進一步的審計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六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2010年11月1日修訂)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3.檢查程序不到位。一是對部分租賃負債、使用權資產折舊、借款利息項目的測算過程不完整,審定數缺乏充分的審計證據。二是對于關注到的黃原膠項目采購成本調整事項,未對涉及的工程物資等相應科目進行審計調整,或充分說明不予調整的原因。三是檢查記錄不充分,部分底稿中記錄的檢查情況與獲取的審計證據不一致。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六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十條的規定。
4.對關鍵審計事項相關程序不到位。一是對于評定認為“該項業務單項履約義務屬于某一時點履行”的收入,未對其確認依據及其合理性予以充分說明。二是未對盤點差異及資產負債表日至盤點日期間的固定資產變動情況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未對長期閑置資產未計提減值準備的合理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六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后事項》(2016年12月23日修訂)第九條的規定。
(二)冠中生態項目
1.風險評估程序不到位。舞弊風險評估與應對底稿中識別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僅包括收入,未考慮被審計單位部分業務的成本內部控制和核算準確性直接影響收入確認與計量的情形。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重大錯報風險的識別和評估》(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2.控制測試程序不到位。一是未對識別為具有財務重大性的子公司執行控制測試。二是采購與付款業務流程控制測試記錄樣本不完整。三是銷售與收款業務流程記錄的內容與樣本存在偏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七條的規定。
3.函證程序不到位。一是應付賬款審計底稿中記錄的函證金額與詢證函存在差異。二是未對應收賬款異常函證結果進行記錄和分析。三是部分函證替代測試程序執行不到位,獲取的支持性證據不充分。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十條、第十一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2010年11月1日修訂)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4.檢查程序不到位。一是未對同一客戶合同資產與應收賬款信用風險判斷不同的情形予以分析說明,未實施進一步的審計程序。二是未對檢查過程中部分項目合同金額與收入金額不一致的情形予以充分關注,未實施進一步的審計程序。三是部分底稿中記錄的檢查數量、檢查內容與實際執行情況不一致。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
你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辦決定對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現提醒你所關注以下事項:一是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執業規范等規定,及時采取措施完善內部治理體系,健全質量控制制度,加強獨立性管理,確保審計執業質量。二是督促相關執業人員加強對證券期貨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的學習,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你所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辦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深圳專員辦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