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日期:2025-01-27 ????來源:
【字號: 大 中 小】
關于對盧劍、崔秀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5〕8號
盧劍、崔秀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我辦對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執行的海南椰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報告文號:眾環審字(2024)1700056號)進行了檢查。經查,你們作為簽字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控制測試不到位
未充分關注識別出的直接影響收入確認和存貨跌價準確性的內部控制缺陷,直接將其認定為一般缺陷,認定的依據不充分。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十條的規定。
二、實質性程序不到位
(一)收入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未充分關注跨境電商業務存在的多筆銷售訂單異常情況并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二是未對大額退換貨交易的會計處理保持審慎,收入確認未考慮退換貨義務。三是分析程序不到位,對部分重要產品收入異常波動進行的分析結果與實際情況不符或未進行分析說明。四是函證程序不到位,對部分客戶回函不符函證未執行替代測試。(二)預付款項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未充分核查公司對部分供應商支付大額預付款項的合理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2010年11月1日修訂)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五條、第七條的規定。
三、其他方面不到位
一是審計業務約定書簽署日期晚于實際審計工作開始日期。二是未充分了解公司對與財務報表編制相關的內部控制體系的監督工作,在審計底稿中未記錄內部審計的活動。三是審計底稿編制及歸檔不到位。收入、成本、存貨測試審計底稿的個別記錄存在錯漏;總體審計策略、初步業務活動、應收賬款測試審計底稿記錄不規范;收入、預付款項測試審計底稿和訪談、檢查程序審計底稿的歸檔不到位。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2022年1月5日修訂)第五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管理》(2020年11月19日修訂)第三十九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十條、第十一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重大錯報風險的識別和評估》(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二十九條、第四十四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2019年2月20日修訂)第四條的規定。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辦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現提醒你們加強對證券期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你們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辦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深圳專員辦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