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日期:2025-01-27 ????來源:
【字號: 大 中 小】
關于對王文政、王思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5〕7號
王文政、王思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我辦對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執行的云南景谷林業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報告文號:眾環審字(2024)1600108號)進行了檢查。經查,你們作為簽字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控制測試不到位
一是現金收款流程控制測試執行不到位,部分關鍵控制點所附支撐依據為現金付款相關憑證。二是采購、應付賬款與折扣流程控制測試執行不到位,部分關鍵控制點所附支撐依據不完整,對部分關鍵控制點測試的描述與實際情況不符。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十條的規定。
二、實質性程序不到位
一是未充分關注個別客戶與供應商疑似存在關聯關系的異常情況并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二是未充分關注異常業務模式并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三是未充分關注部分供應商存在成立時間短、供應商資質與采購金額不匹配的異常情況并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四是函證程序不到位。未充分關注部分客戶和供應商函證中的發函人和回函人名稱、地址、印章及電話號碼異常情況;對部分供應商未回函函證未執行替代測試;對部分客戶和供應商執行函證程序的描述與實際情況不符。五是商譽減值測試不到位,未對公司選取的商譽減值重要參數進行充分的復核。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2010年11月1日修訂)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
三、其他方面不到位
一是部分項目組成員未簽署獨立性聲明,個別項目組成員未記錄在委派項目組成員評價表中。二是審計底稿歸檔不到位,未在審計報告日后60天內完成審計底稿歸檔工作。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4號——審計和審閱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2020年12月17日修訂)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管理》(2020年11月19日修訂)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三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十條,第十七條的規定。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辦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現提醒你們加強對證券期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你們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辦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深圳專員辦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