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日期:2025-01-27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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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方自維、黃求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5〕6號
方自維、黃求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我辦對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執行的貴州鋼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報告文號:眾環審字(2024)1600074號)進行了檢查。經查,你們作為簽字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控制測試不到位
你們將在建工程轉固的及時性及準確性識別為重大錯報風險,并擬依賴相關內部控制,但未了解公司新增固定資產、在建工程轉固相關內部控制,未設計和實施相關內部控制測試。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重大錯報風險的識別和評估》(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三十一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相應措施》(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八條的規定。
二、實質性程序不到位
一是未對在建工程轉固金額及轉固時點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二是對部分客戶未回函和回函不符函證未執行替代測試或替代測試執行不到位。三是執行的截止性測試中,對收入截止性測試的抽樣樣本缺乏代表性,未充分關注銷售費用截止性測試中部分樣本存在的跨期情況并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四是未充分關注運輸交接單收貨人與實際簽收人不一致、運輸費用與路程不匹配、高價選擇運輸公司的異常情況并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2010年11月1日修訂)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2010年11月1日修訂)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三、其他方面不到位
一是審計底稿歸檔不到位,未在審計報告日后60天內完成審計底稿歸檔工作。二是個別審計底稿存在低級錯誤的情況。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十條、第十七條的規定。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辦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現提醒你們加強對證券期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你們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辦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深圳專員辦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