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5084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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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5280774000 | |
名????????稱 | 關于對劉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2025〕24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劉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劉果:
經查,成都瑞智和裕投資有限公司在開展私募投資基金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未嚴格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二是委托不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單位從事資金募集活動;三是以從事資金募集活動為目的設立分支機構;四是從業人員變更未按規定報告。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九項的規定。
你作為時任公司合規風控負責人,未按照《私募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履行職責,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根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和《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四川證監局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