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0301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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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6112322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7號 | ||
文????????號 | 2024〕7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7號
當事人:丁兆,男,1985年10月出生,時任匯宇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宇制藥或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住址:成都市雙流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丁兆短線交易匯宇制藥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8年11月至今,丁兆擔任匯宇制藥董事長、總經理,丁某系丁兆父親,嚴某系丁兆母親。2021年10月26日至2023年9月22日,丁某、嚴某分別使用本人證券賬戶合計買入“匯宇制藥”股票142,212股,成交金額2,813,063.78元。2022年4月25日至2023年11月1日,丁某、嚴某賬戶合計賣出“匯宇制藥”股票142,211股,成交金額2,525,138.99元。前述交易構成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以及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的情形。
上述違法事實,有證券賬戶資料、證券交易流水、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公司公告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丁兆作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父親丁某、母親嚴某的上述行為導致丁兆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所述的短線交易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丁兆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四川證監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