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北京德皓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日期:2025-01-22 ????來源:
【字號: 大 中 小】
〔2025〕11號
關于對北京德皓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北京德皓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及相關監管法規的規定,我辦對你所內部治理、質量控制、獨立性等進行檢查。經查,你所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你所個別IPO項目業務約定書存在或有收費安排;二是存在審計人員直系親屬違規交易股票的情形;三是部分項目組獨立性聲明簽署不規范;四是總分所一體化管理執行不到位。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4號——審計和審閱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2020年)》《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管理(2020年)》《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管理暫行辦法》《會計師事務所一體化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我辦認定,你所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辦決定對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請你所于2025年2月10日前向我辦報送整改方案,同時抄報北京證監局。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上海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