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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日期:2025-01-22 ????來源:

【字號:

202510

關于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辦牽頭對你所內部治理、質量控制和獨立性進行檢查,并對你所執業的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曙光)2023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報告文號:大華審字〔2024〕0011001976號)江蘇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房巷)2023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報告文號:大華審字〔2024〕0211000076號)深圳市凱中精密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中精密)2023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報告文號:大華審字〔2024〕0011000661號)、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士科技)2023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報告文號:大華審字〔2024〕0011008800號)、深圳市安車檢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車檢測)2022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報告文號:大華審字〔2023〕000711號)、華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信永道)2023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報告文號:大華審字〔2024〕0011006549)、北京城建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建發展)2023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報告文號:大華審字〔2024〕0011002544號)、北京數碼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數碼視訊)2023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報告文號:大華審字〔2024〕0011020515號)、協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協鑫能科)2023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報告文號:大華審字〔2024〕0011002302號進行了抽查。經查,發現你所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內部治理、質量控制和職業道德方面存在問題

   (一)內部治理方面。一是資金管理不規范。二是總分所一體化程度欠缺,部分分所項目承接與風險評估分類及審批管理不規范,客戶關系與業務保持一體化管理不到位,項目分級相關制度與報告簽發流程存在漏洞,人力資源管理、獨立性管理、信息化管理一體化程度不足,印章及業務合同管理不規范,部分分所項目業務約定書簽署不規范。三是項目復核管理不到位,部分項目復核記錄存在不完整、未簽字確認等問題,項目質量復核人員未在全所范圍內統一委派。四是業務承接管理不到位,保持類業務承接程序不規范,立項審核資料未統一存檔。

   (二)質量控制方面。一是質量管理制度設計不完善,內部執業質量檢查懲戒規定和業務合伙人考核規定不合理。二是風險評估工作不到位,已識別風險應對措施不足。三是審計底稿管理不統一不規范,部分分所審計底稿與總所底稿形式不同,部分項目歸檔不及時,歸檔載體不統一,審計工作底稿管理不到位。

   (三)職業道德方面。一是部分審計項目存在或有收費情形。二是存在違規買賣上市公司股票情形。三是存在項目合伙人未實質性輪換,長期合作項目未采取進一步措施防范獨立性風險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證券法》《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管理》(2020年修訂)《質量控制準則第5102——項目質量復核》(2020年修訂)《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022年修訂)、《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管理暫行辦法》《會計師事務所一體化管理辦法》及《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的有關規定。

二、執業項目存在的問題

(一)ST曙光項目

1.會計分錄測試樣本總體選取存在問題。執行ST曙光子公司丹東黃海汽車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丹東黃海)會計分錄控制測試時,選取的樣本總體僅為2023年12月會計分錄,未覆蓋2023年全部期間

2.控制頻率的記錄存在錯誤。在了解銷售與收款循環控制中,記錄合同審批、發貨、收款等的控制頻率每天一次,與實際不符

3.穿行測試獲取的支持性文件存在錯誤丹東黃海的穿行測試底稿中,收款憑證的對手方與合同、發票的對手方不一致

4.底稿編制存在錯誤記錄前后不一致。在風險評估環節,將收入識別為特別風險,但在丹東黃海銷售與收款循環底稿中,記錄識別的風險中未將收入作為特別風險

5.將應收票據重分類至應收款項融資的標準前后未統一。前期計劃中,應收票據若屬于6個國有銀行或9個股份制銀行,即分類至應收款項融資。而實際審計中,部分子公司的應收票據不屬于上述銀行,依然被分類至應收款項融資。

6.合并抵銷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2022年和2023年合并報表內均存在未抵消應收應付票據的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022年修訂)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2010年修訂)第十五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2022年修訂)第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訂)第二十五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2022年修訂)第十條的有關規定。

(二)三房巷項目

1.控制測試執行不到位。在生產與倉儲循環的控制測試中,存在未按計劃的測試程序檢查相關審批權限的情

2.細節測試執行不到位。在執行主營業收入細節測試中,未獲取部分銷售合同稱重計量單等必要審計證據,部分銷售記賬憑證摘要中記錄的客戶與實際開票客戶名稱不一致,且未進一步核實;在執行原材料采購細節測試中,未獲取部分采購合同,未核對采購發票與采購合同。

3.存貨監盤程序執行不到位。未對部分在非財務報表日執行盤點的存貨實施相關審計程序,以確定存貨盤點日與財務報表日之間的存貨變動是否已得到恰當記錄;對部分存貨未盤點的情況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以對存貨的存在和狀況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對無法盤點的存貨未按存貨監盤計劃執行檢查文件記錄程序。

4.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未對2023年注銷的銀行賬戶執行函證程序;未對部分銀行關于資金歸集、信用證及擔保信息、銀行存借款利率等回函差異進行查;未對部分公司往來款項回函差異進行查。

5.關聯審計不到位。未對超出正常經營范圍的重大關聯交易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認關聯交易已得到恰當會計處理和披露。

6.未對異常情形保持職業懷疑。銷售產品出門證時間早于產品出庫單時間實際發貨時間早于產品出庫時間備品備件、原材料入庫或開票時間早于入賬時間且存在跨月或跨年等異常情形,未保持職業懷疑,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以評估是否存在重大錯報風險。

7.底稿存在記錄錯誤、不完整等情。總體審計計劃記錄有誤,如執行存貨監盤時間;函證發函時間記錄有誤;存貨監盤日期盤點公司名稱記錄有誤,盤點評價存在文字疏漏等情況。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訂)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2022年修訂)第十條、第二十六二十七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2022年修訂)第四條、第五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2010年修訂)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3號——關聯方》(2022年修訂)第二十四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022年修訂)第八條、第十條的有關規定。

(三)凱中精密項目

1.對德國組成部分的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對組成部分的認定依據不充分,凱中精密德國子公司SMK systeme2023年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合并收入的17%,將其劃分為非重要組成部分并執行一般審計的依據不充分。二是組成部分執行的重要性水平高于集團分配的重要性水平。

三是對組成部分的審計底稿復核不到位。四是未按照新租賃準則對德國子公司財務信息進行轉換,未恰當評價組成部分財務信息是否已得到適當調整。五是未與德國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充分溝通。

2.合并抵銷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未關注公司部分內部交易在編制合并報表時未進行合并抵銷的情況。

3.重大錯報風險應對不到位。未對年度內形成的匯兌損益執行充分的審計程序,以應對其存在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

4.銀行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銀行發函情況表中部分收件聯系人為個人,底稿未記錄針對個人身份信息的核查情況。

5.存貨跌價準備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存貨減值測試時采用最近三個季度平均單價的最高價預計未來售價,可能低估存貨跌價準備。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2022年修訂)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四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訂)第二十九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2022年修訂)第六條、第七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22年修訂)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2010年修訂)第十四條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的審計》2022年修訂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

(四)佳士科技項目

1.了解內部控制執行不到位。一是部分內部控制列示需實施詢問、檢查,但底稿未記錄詢問、檢查的具體過程。二是未就銷售與收款循環穿行測試發現的控制偏差追加審計程序。

2.收入相關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未充分核查部分新增重要經銷商。二是未關注公司外銷收入確認時點與披露不一致部分收入存在跨期確認的情況。

3.在建工程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未關注公司按實際支付的工程價款確認在建工程的會計核算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相關規定。

4.未對函證異常情況保持職業懷疑。未對4家客戶函證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相同的異常情況保持職業懷疑并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重大錯報風險的識別和評估》(2022年修訂)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22年修訂)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訂)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2010年修訂)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

(五)安車檢測項目

1.了解內部控制執行不到位。執行穿行測試了解采購與付款循環相關控制時,未對采購訂單的審批、倉庫驗收、與供應商對賬等重點控制活動獲取審計證據。

2.未對部分重要控制點進行測試。一是將收入確認時點識別為特別風險,但控制測試未對客戶驗收等重點控制活動設計檢查測試程序。二是部分控制點設計了檢查程序,但實際未抽取樣本進行測試檢查。

3.對商譽減值計提的重要參數復核不到位。子公司臨沂市正直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相關商譽減值執行審計程序時,針對機動車檢測新政對收入的影響,底稿記錄公司將通過復檢收費、大車調整收費價格、新車注冊服務收入的方式補償檢車數量下降的影響,以保證收入的增長,但未對此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

4.壞賬準備計提的審計程序執行不充分。公司對部分已勝訴或強制執行的客戶相關應收賬款全額或大額計提壞賬準備,未對上述應收收款可回收性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

5.發出商品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未對部分未回函的發出商品執行替代測試,替代測試檢查的數量遠低于賬面數量,未關注長期發出商品的合理性。

6.存貨跌價準備計提的審計程序執行不充分。未對公司部分存貨可變現凈值的確定依據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7.遞延所得稅資產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在公司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充分性的核實中,未見對該公司盈利預測等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依據的核驗記錄。

8.應付賬款審計程序執行不充分。未對部分未回函的供應商執行替代測試,也未針對應付賬款的完整性設計相關審計程序。

9.合同負債審計程序執行不充分。未對公司預收賬款會計核算規范性和相關發出商品是否存在跌價實施審計程序。

10.未對研發費用增長的合理性執行審計程序。未對研發費用增長的合理性執行分析程序,也未獲取公司研發項目或研發人員增加的審計證據。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2019年修訂)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2019年修訂)第十條、第十五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修訂)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訂)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2010年修訂)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2010年修訂)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

(六)華信永道項目

1.存貨審計控制測試不到位。未將“項目取消”這一特殊業務及“需求規格說明書”和“用戶測試報告”這2項能夠證明項目進度的關鍵業務資料作為關鍵控制點進行測試。

2.存貨審計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一是部分存貨項目未獲取客戶蓋章確認的《開工證明》,僅獲取了公司內部生成的客戶需求文檔、公司立項審批記錄等證據資料。二是存貨跌價準備測算依據不足。三是未充分關注“項目取消”時點對存貨計量的影響

3.收入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未對部分驗收單上的驗收日期空白、簽章異常等情況進行充分關注。項目毛利率分析底稿中,對于毛利率異常情況是否合理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

4.應收賬款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未對個別應收賬款回函異常情況采取進一步審計程序,底稿之間檢查證據未做交叉索引說明。未詳細記錄應收賬款函證樣本的選取過程。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22年修訂)第十條、第十一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022年修訂)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2010年修訂)第二十一條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2010年修訂)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七)城建發展項目

1.存貨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關鍵審計事項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部分存貨項目未見減值測試結果的詳細計算過程、未見對管理層預計售價的合理性分析,個別項目的細分業態未見減值測試底稿。未充分論證管理層減值測試模型的合理性,未關注相關稅費對減值測試模型的影響。二是利用管理層專家工作復核評價不到位,未見評價專家工作情況的相關記錄。三是關鍵參數分析復核不到位。部分項目預計售價與實際成交價格、市場變動趨勢存在差異,未充分關注并保持合理懷疑;個別項目不同業態間銷售代理費率差異較大,未見分析論證記錄;個別項目測算可變現凈值未考慮停工影響。

2.收入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截止性測試程序執行不恰當。截止性測試僅選取特定條件樣本,未記錄異常情況的后續跟進程序。二是個別項目未就是否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獲取充分審計證據,如未見竣工備案報告檢查記錄、未就資產負債表日集中收房現象采取針對性審計程序。

3.未關注列報不當情形。個別子公司已退回的土地拆遷款仍在存貨中列報。

4.未就個別項目成本調整合理性獲取充分證據。個別項目存在期末一次性調增成本的異常情況,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5.審計工作底稿記錄不完整。存貨減值測試和部分收入測試底稿記錄不完整。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22年修訂)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022年修訂)第十條、第十一條的關規定。

(八)數碼視訊項目

1.控制測試執行不到位。一是個別關鍵控制未執行控制測試。未見存貨減值測試相關的控制測試底稿。二是控制測試得出控制有效結論的依據不充分。銷售與收款循環控制測試中,部分測試工作未完成,對測試結果記錄為“存在偏差”,未見相關審計應對三是關鍵控制點識別不恰當。籌資與投資循環控制測試中,所識別的關鍵控制點與公司實際業務相關性較低。四是控制測試樣本選取缺乏合理性。貨幣資金循環控制測試僅選取母公司樣本,權益工具投資、研發費用控制測試選取的樣本量偏少。

2.收入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個別子公司營業收入審計底稿中僅包含審定表、明細表、收入與發票核對等內容,未見分析復核記錄,未見針對公司業務收入特點執行其他審計程序。對審計中發現的驗收單據、合同異常情況,未見相關審計應對

3.存貨、其他流動資產、非流動資產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未關注發出商品減值測試方法的合理性,部分發出商品不減值判斷依據不充分。二是未見發出商品合并抵銷情況的復核記錄。三是部分影視劇類存貨未見減值測試,個別存貨項目可變現凈值確定依據不充分。四是其他流動資產、非流動資產中電影投資款的可收金額確定依據不充分。

4.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未回函或回函存在差異的情況,未執行有效的替代程序。二是未關注個別函證簽章、回復數據異常情況。三是部分回函地址未見核對記錄。四是發出商品函證設計存在缺陷,未包括存貨數量、規格、品名、狀態等關鍵信息。

5.貨幣資金、金融資產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未充分關注分析大額存單、定期存款認定為貨幣資金的合理性未識別非經常性損益列報不準確問題。

6.長期股權投資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未就合并范圍變動情況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未見相關投資收益復核記錄

7.開發支出、期間費用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母公司及部分子公司未見細節測試截止性測試。二是未充分關注開發支出核算范圍、研發人員劃分的合理性,部分研發人員學歷背景、所在部門存疑。三是未充分關注并分析個別月份費用為負等常情況

8.部分底稿記錄流于形式且出現多處錯誤,部分底稿歸檔不及時或歸檔年份有誤。歸檔底稿中未見計劃階段、完成階段與公司治理層的溝通情況記錄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2022年修訂)第十條、第十七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22年修訂)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2010年修訂)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訂)第二十九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審計工作底稿》(2022年修訂)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2019年修訂)第七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2010年修訂)第十四條、第十九條、二十一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2022年修訂第五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2022年修訂)第十六條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2023年修訂)》有關規定。

(九)協鑫能科項目

1.大額采購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未對向新增供應商開展大額采購予以充分關注。公司多個組成部分2023年與新增供應商發生大額預付貨款,相關采購合同并未執行,款項由第三方代供應商退回。底稿中未見對上述異常大額采購及退回事項予以充分關注,未見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2.募集資金使用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對歸還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來源及其交易實質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3.集團總體審計策略制定不當。對集團某組成部分確定了組成部分重要性,但未基于特定情況確定特定交易、賬戶余額或披露的一個或多個重要性水平,以致未對該組成部分合并范圍內的部分大額銀行存款函證。

4.銀行存款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部分銀行賬戶發函及回函地址與銀行官網公告地址不一致,回函格式與銀行統一回函格式不一致,部分銀行賬戶回函聯系人為自然人、聯系方式為手機號碼,未見對上述異常情況開展進一步核查。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訂)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22年修訂)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2022年修訂)第三十四條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2010年修訂)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

我辦認定,你所的上述行為不符合《證券法》《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辦決定對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按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現提醒你所做好以下事項:一是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及時采取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確保審計執業質量。二是督促相關注冊會計師加強對證券期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三是對違規交易上市公司股票行為進行內部問責。你所應當在20252月10日前向我辦書面報告整改方案,并抄報北京證監局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上海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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