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轄區部分已注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商事主體名單公示(相關數據截至2023年12月31日)
日期:2024-11-08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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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監局現公示深圳轄區部分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注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商事主體名單(詳見附件)。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投資活動。
同時,已注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妥善處置在管基金財產,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附件: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注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商事主體名單(截至2023年12月31日)
深圳證監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