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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代表人訴訟30問

日期:2021-04-14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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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20191228日修訂通過,自20203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前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2.為什么要建立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

答:建立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能進一步強化證券民事責任追究,有效遏制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資本市場“毒瘤”。對于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促進資本市場改革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3.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有什么特色?

答:(1)確定了投保機構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基于投資者的授權委托取得代表人的法律地位,(2)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訴訟參加方式,(3)強調運用信息技術,便捷投資者通過訴訟維權。

4.什么是“默示加入、明示退出”?

答: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后,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名單中的投資者,除明確向法院表示不參加該訴訟的,都成為案件原告,分享訴訟“成果”。

5.“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機制有什么好處?

答:能夠最大限度地增加原告投資者人數,“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賠償效應能夠對證券違法犯罪行為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和高壓態勢;另外,還可以將眾多投資者的索賠請求通過一個訴訟程序一攬子解決,極大提升訴訟效率。

6.特別代表人訴訟具體制度有哪些?

答:最高法發布《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證監會發布《關于做好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工作的通知》,投服中心發布《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特別代表人訴訟業務規則(試行)》、《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證券訴訟案件評估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7.投保機構在特別代表人訴訟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投保機構是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唯一代表人,可代表原告參加開庭審理,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提起或者放棄上訴,申請執行,委托訴訟代理人等。

8.參與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的投保機構包括哪些?

答:目前,證監會系統單位中的投保機構是指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簡稱投服中心)和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簡稱投?;穑?/span>

9.投保機構的各自角色定位是什么?

答:目前,在試點階段,投服中心作為訴訟主體,接受投資者委托,具體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投?;鹬饕獜氖聰祿治?、損失計算、協助分配等工作,與投服中心分工合作,優勢互補,形成合力。

10.什么類型的案件可以進行特別代表人訴訟?

答:符合條件的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引發的民事賠償糾紛,可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

11.投保機構如何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

答:在法院發布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之后,投保機構經過預研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可以啟動重大案件評估機制,經內部決策程序,自主研究,在法院公告期間受五十名以上適格權利人的特別授權,可向法院申請轉換特別代表人訴訟。

12.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的選取條件是什么?

答:(1)有關機關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或刑事裁判等,(2)案件典型重大、社會影響惡劣,具有示范意義,(3)被告具有一定償付能力,(4)投保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情形。

13.投資者能否直接要求投服中心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

答:由于特別代表人訴訟是一項新的訴訟制度,目前尚在起步試點階段,投資者尚不能直接要求投服中心啟動。

14.普通代表人訴訟登記公告發布后,未被確定為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案件,投資者如何進行維權? 

答:投資者可在公告期間向法院申請登記,加入普通代表人訴訟。

15.除了特別代表人訴訟外,投資者還可以通過哪些方式維權?

答:目前,我國證券期貨糾紛的化解機制非常多元,不僅包括單獨訴訟、共同訴訟、支持訴訟、示范判決、代表人訴訟等司法審判機制,也包括當事人和解、行業調解、專業調解、先行賠付等非訴糾紛解決機制。特別代表人訴訟只是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一種類型,不影響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積極發揮作用。

16.投服中心如何確定特別代表人訴訟的被告?

答:行政處罰決定中確定的所有被處罰對象均可作為特別代表人訴訟被告。

17.符合什么條件的投資者可以向投服中心申請進行權利委托?

答:法院發布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后,投服中心決定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會在中國投資者網(http://www.investor.org.cn)和投服中心官網(http://www.isc.com.cn/)上發布《投服中心接受XXXX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投資者委托的說明》,說明中會依據法院公告列示投資者范圍,在列示范圍內的投資者可以申請。

18.投資者的申請條件是如何確定的?

答:投資者范圍援引自法院發布的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

19.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怎樣進行申請?

答:注冊登錄中國投資者網,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指定材料,并在網上初步審核通過之后在規定時間內向投服中心寄送證據材料原件。

20.投資者是否需要承擔訴訟律師費用?

答:投資者不需要承擔律師費用。

21.特別代表人訴訟的訴訟費用有什么特殊規定嗎?

答: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特別代表人訴訟不預交案件受理費。如敗訴或者部分敗訴,人民法院將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視原告的經濟狀況和案件的審理情況決定是否準許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

22.征集階段未進入50人的投資者后續如何維權?

答:如適格投資者未在征集階段成為50人,如特別代表人訴訟成立后,只要未向法院聲明退出,即視為參加訴訟,成為原告。

23.投服中心征集階段,機構投資者是否可以申請進行權利委托?

答:機構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者具有同等權利,都可以向投服中心申請進行權利委托,但是目前階段因身份識別系統技術所限,僅限于自然人投資者申請。特別代表人訴訟成立后,根據“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則,如適格機構投資者不明示退出,也是案件原告。

24.如不想參與特別代表人訴訟,投資者應怎么辦?

答:適格投資者有“兩次退出”選擇權,但都需向法院提出:(1)法院特別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階段,不同意參加訴訟提交退出申請,(2)訴訟調解階段。經聽證程序后,投資者對調解方案仍不認同的,可提交退出申請。

25.特別代表人訴訟啟動后多長時間能出結果?

答:特別代表人訴訟啟動后將經歷一系列訴訟活動,多長時間出訴訟結果無法確定,訴訟啟動不等于立即判決和投資者獲賠。

26.特別代表人訴訟是否一定會勝訴?

答:任何案件在法院作出最終裁判前,都不能絕對保證必勝無疑,特別代表人訴訟也不例外。

27.特別代表人訴訟勝訴后投資者是否一定會獲得賠償?

答:投資者實際能拿到的賠償金額,將依賴于被告履行生效判決或調解及法院執行情況,存在無法獲得償付的風險。

28.針對贏了官司拿不到錢的問題,投保機構有什么應對措施嗎?

答:依照“追首惡”理念,投保機構在啟動代表人訴訟時,可以將受處罰的公司實際控制人或者大股東、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等相關責任人均列為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并根據行政處罰進展適時對被告進行追加,力爭在懲戒“首惡”的同時,也能最大程度保障投資者依法獲得賠償。

29.投資者怎么獲知案件進展?

答:投服中心將在中國投資者網(http://www.investor.org.cn)及投服中心官網(http://www.isc.com.cn/)發布公告,及時通報案件進展。同時,投服中心將通過接聽投資者來電(4001876699)等充分了解被代表投資者的意見,做好溝通協調、解釋說明等工作。此外,也可向管轄法院了解案件進展。

30.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與美國集團訴訟制度的主要區別是什么?

答:美國證券集團訴訟制度的運行,主要依賴于律師的推動,是市場化運作模式,容易產生濫訴問題。而我國證券集體訴訟是由公益性投保機構主導,且以法院發布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為前提,不會產生濫訴問題。

來源: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

鏈接: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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