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5418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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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4671900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2025〕5號 | ||
文????????號 | 滬〔2025〕5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2025〕5號
當事人:仇某珍,女,198X年X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普陀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本局對仇某珍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的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仇某珍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20年12月至2022年11月,仇某珍任職于華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某營業部,作為證券從業人員,通過仇某珍開立于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證券賬戶直接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上述期間,交易主要資金來源及去向為仇某珍;仇某珍利用手機操作證券賬戶,該賬戶共有862筆成交記錄,買入金額總計1,934,848元,賣出金額總計1,951,571.1元,交易金額總計3,886,419.1元,扣除相關稅費后,合計盈利51,083.08元。
上述事實,有任職材料、相關證券賬戶資料、交易記錄、相關銀行賬戶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局認為,仇某珍作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直接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相關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情形。
仇某珍在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見,一是任職期間未實際到崗,未參與業務活動,未對市場或客戶產生實質性影響;二是“違法所得”主要為2021年新股申購中簽收益,該收益屬于個人投資,與任職無直接關聯;三是缺乏從業經驗,未受過合規培訓,未有意違反證券行業相關規定;四是受疫情影響等原因,未能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承諾將加強學習證券法律法規,嚴格遵守相關規定。
經復核,本局認為:
一是仇某珍所稱任職期間的具體工作情況不影響其在案涉期間為證券從業人員的事實。二是新股申購中簽收益亦屬于案涉期間買賣股票收益,屬于違法所得。三是缺乏從業經驗、未受過合規培訓、未有意違反證券行業相關規定,及受疫情影響等原因未能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等理由,均非法定免責事由。本案量罰已綜合考慮當事人情況。
綜上,本局對仇某珍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仇某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本局決定:
對仇某珍違反規定直接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事項,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對仇某珍沒收違法所得51,083.08元,并處以五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罰沒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本處罰決定書所附說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