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3320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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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1571160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2025〕3號 | ||
文????????號 | 滬〔2025〕3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2025〕3號
當事人:謝某彤,女,197X年X月出生,時任上海智匯未來醫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未來股份或公司)實際控制人,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本局對上海智匯未來醫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謝某彤、俞某榮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謝某彤要求,本局于2025年2月28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謝某彤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未來股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22年下半年,未來股份通過安排其關聯方及第三方公司充當煤炭貿易業務參與方、統一擬定煤炭業務相關合同及單據、安排煤炭貿易業務資金劃轉、利用獲取的物流信息和單據等偽造煤炭貿易貨物流轉等方式,虛構煤炭貿易業務,以此虛增收入、利潤,導致未來股份2022年第三季度報告、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其中,2022年第三季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955,764,870.80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95.20%,虛增利潤總額11,839,598.84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29.26%;2022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110,334,012.52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66.61%,虛增利潤總額110,334,012.52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837.84%。
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相關公告、財務資料、銀行流水、相關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未來股份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謝某彤作為未來股份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虛構煤炭貿易業務,導致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報告、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的情形。
謝某彤及其代理人在其申辯材料和聽證過程中主要提出如下意見:
一是主觀惡性較小。謝某彤因挽救公司而披露虛假信息,且謝某彤等曾想在2022年年報中披露營業收入為0,但因審計機構審批時間不足,未能落實。二是行為危害性較小。因未來股份披露了退市風險、審計機構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相關高管表示無法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未來股份已被立案調查等情況,投資者很難受到2022年年報的誤導。三是謝某彤系初次違反監管規定,本案處罰畸重,與部分處罰案例不符。
綜上,謝某彤請求從輕、減輕處罰。
經復核,本局認為:
未來股份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涉及金額大、占比高,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在案證據足以證明謝某彤組織、指使虛構煤炭貿易業務。本案量罰已充分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后果,量罰適當。
綜上,本局對謝某彤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決定:
對謝某彤處以七百萬元罰款。
鑒于當事人謝某彤組織、指使實施造假行為,違法行為情節較為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條和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決定:
對謝某彤采取十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本局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本處罰決定書所附說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