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5428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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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5710620000 | |
名????????稱 | 關于對邱亞夫等九名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25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邱亞夫等九名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邱亞夫、杜元姝、徐長瑞、張義英、徐娜、邱晨冉、孟霞、王目玉、王青林:
我局在監管中發現,山東如意毛紡服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如意集團或公司)存在如下違規行為。
一、如意集團2024年半年度報告及相關臨時公告披露了因債務豁免確認10,427.38萬元營業外收入的情況。經查,上述營業外收入不符合確認條件,導致如意集團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如意集團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的規定。
二、2025年1月25日,如意集團披露《2024年度業績預告》,預計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盈利620萬元至910萬元。2025年4月17日,如意集團披露《2024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預計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發生盈虧性質變化且為大額虧損。如意集團《2024年度業績預告》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的規定。
三、如意集團、公司控股股東山東如意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如意科技)及公司實際控制人邱亞夫等存在向第三方共同借款的情況,構成關聯交易,如意集團未對共同借款事項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海南恒意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恒意)為如意科技間接控制的法人,屬于如意集團的關聯方,如意集團未對與海南恒意發生的關聯交易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如意集團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長邱晨冉、總經理孟霞、財務總監王目玉、董事會秘書王青林對于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違規行為承擔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第五十八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時任公司董事長邱亞夫、總經理杜元姝、財務總監張義英、財務總監徐娜、董事會秘書徐長瑞對于上述第三項違規行為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你們應認真汲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山東證監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