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5426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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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5710140000 | |
名????????稱 | 關于對山東如意毛紡服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24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山東如意毛紡服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山東如意毛紡服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你公司2024年半年度報告及相關臨時公告披露了因債務豁免確認10,427.38萬元營業外收入的情況。經查,上述營業外收入不符合確認條件,導致你公司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的規定。
二、2025年1月25日,你公司披露《2024年度業績預告》,預計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盈利620萬元至910萬元。2025年4月17日,你公司披露《2024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預計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發生盈虧性質變化且為大額虧損。你公司《2024年度業績預告》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的規定。
三、你公司、你公司控股股東山東如意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如意科技)及你公司實際控制人邱亞夫等存在向第三方共同借款的情況,構成關聯交易,你公司未對共同借款事項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海南恒意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恒意)為如意科技間接控制的法人,屬于你公司的關聯方,你公司與海南恒意發生的關聯交易未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對于上述第一項違規行為,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對于上述第二、第三項違規行為,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同時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你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提高會計核算質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你公司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山東證監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