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5210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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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5285400000 | |
名????????稱 | 關于對山東惠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20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山東惠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山東惠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惠增玉、董雪、劉海偉:
2025年1月18日,山東惠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發食品或公司)披露《關于2024年年度業績預減的公告》,預計2024年度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盈利260萬元至370萬元。2025年3月5日,公司披露《關于2024年年度業績預告更正的公告》,更正后預計2024年度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虧損1,800萬元至虧損1,300萬元。2025年3月28日,公司披露《2024年年度報告》,2024年度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虧損1,658.59萬元。
惠發食品《關于2024年年度業績預減的公告》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惠增玉、財務總監董雪、董事會秘書劉海偉對上述事項承擔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對惠發食品及惠增玉、董雪、劉海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你們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公司規范運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質量,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山東證監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