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糾紛調解事項解答
日期:2025-03-08 ????來源: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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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糾紛調解事項解答
來源: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
一、關于索賠資格
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行為是指其在證券發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的行為。通常來說,監管部門針對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會進行立案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投資者可查閱上市公司公告了解行政處罰進展以及具體處罰事項。
事實上,并非所有買過或者持有被行政處罰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均具有索賠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虛假陳述若干規定》),原則上投資者只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才享有索賠權利:一是在上市公司實施了虛假陳述行為后購買股票;二是一直持有股票到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行為被公開揭露或者自行更正后。關于獲賠區間,投資者可以通過上市公司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公告了解;如果想了解更詳細的規定,可以查閱上述司法解釋。
二、關于調解意愿
調解一般是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前提下,中立第三方通過溝通、疏導、勸解等方式,促成糾紛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解決糾紛的活動。其重要前提是糾紛雙方均自愿接受中立第三方來主持調解糾紛,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活動都無法開展。因此,法律服務中心在收到投資者與上市公司進行調解的申請后,首先需要征詢上市公司的調解意愿。根據法律服務中心調解規則,如上市公司表示不同意調解或在征詢期結束時仍未明確表態的都視為拒絕調解,調解申請將無法受理。目前尚無法律規定上市公司強制調解義務,法律服務中心作為中立第三方,也無權強制要求上市公司參與調解。
根據法律服務中心的實踐與經驗,影響上市公司參與調解的因素包括:
(一)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賠償能力。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糾紛一般涉及人數眾多,賠償總額較高,部分涉及虛假陳述的上市公司,存在經營困難,連年虧損甚至面臨退市。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意愿往往較低。
(二)上市公司是否因虛假陳述行為被出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部分投資者在上市公司剛剛被立案調查的時候,就提出調解申請,這并不是一個很好的時間節點。因為被立案調查并不代表一定會被認定存在虛假陳述行為從而受到行政處罰,所以一般情況下上市公司在立案調查階段同意調解的可能性較小。
(三)訴訟時效的影響。根據法律規定,投資者有權在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行為被揭露或者上市公司主動更正之日起三年內提起相關賠償請求的訴訟。在訴訟時效初期,上市公司很難預估在訴訟時效內將有多少投資者提出賠償請求,對賠償規模無法精確估算,因此難以決策是否通過調解方式解決投資者提出的賠償請求,此時上市公司的調解意愿往往較低。
(四)法院是否作出生效示范判決。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案件專業性強,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較多,如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基準價等“三日一價”問題沒有法院作出的示范判決或其他生效判決時,雙方較難在調解階段就上述爭議事項達成一致。因此,上市公司通常會以此為由拒絕調解。
三、關于索賠金額
投資者申請調解時一般均會提出索賠金額,但上市公司虛假陳述類案件的投資者損失計算通常較為復雜,并非部分投資者認為的按投資損失進行賠償。根據《虛假陳述若干規定》,在計算投資者損失時,除了需要確定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基準價、傭金費率等參數外,還涉及證券市場系統風險、非系統風險的扣除。因此在司法和調解實踐中,雙方當事人、法院主要采用委托損失測算專門機構的方式計算投資者損失。建議投資者在提交申請前,多關注上市公司的公告,了解公司具體情況后,再選擇合適的時機和方式,理性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