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3-00008502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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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690420449000 | |
名????????稱 | 中國證監會陜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陳劍嵩) | ||
文????????號 | 〔2023〕1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監會陜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陳劍嵩)
當事人:陳劍嵩,男,1979年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陳劍嵩內幕交易浙江棒杰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棒杰股份或上市公司,證券代碼002634)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陳劍嵩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形成、發展及公開過程
棒杰股份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陶某偉為提升上市公司業績,謀求上市公司轉型升級,于2022年8月2日與陳劍嵩就新能源行業合作進行當面溝通。
2022年8月29日,陳劍嵩和陶某偉等人在蘇州進行會談,陶某偉介紹棒杰股份情況,陳劍嵩介紹光伏行業市場前景,就新能源行業合作及上市公司股份轉讓事宜初步達成合作意向。
2022年9月中旬,陳劍嵩和上海方圓達創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上海方圓)投資顧問周某沅商議共同受讓上市公司部分股份事宜,明確各自股份受讓份額。
2022年9月24日,陳劍嵩和陶某偉等人在上海當面協商,進一步明確股份轉讓具體細節,確定了《股份轉讓意向協議》的主要合作條款。
2022年9月27日,陳劍嵩實際控制的寧波青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寧波青嵩)成立。當日,陶某偉及其一致行動人陶某青、金某之分別與上海方圓、寧波青嵩簽訂《股份轉讓意向協議》。同日晚間,棒杰股份披露《關于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簽署<股份轉讓意向協議>的公告》,稱棒杰股份控股股東陶某偉及其一致行動人擬向上海方圓、寧波青嵩(或其各自實際控制的主體)分別轉讓上市公司6%、7.43%的股份。
2022年10月14日晚間,棒杰股份披露《關于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協議轉讓部分股份暨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稱前述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6%、7.43%股份分別由上海方圓、陳劍嵩實際控制的蘇州青嵩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蘇州青嵩)受讓。
棒杰股份上述股份轉讓事項是《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重大事件,依照該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屬于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2年8月29日,公開于2022年9月27日。陳劍嵩作為受讓方蘇州青嵩的實際控制人,參與上述股份轉讓事宜,屬于本案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于2022年8月29日。
二、陳劍嵩內幕交易“棒杰股份”情況
“李某瀾”華泰證券賬戶于2014年12月9日開立,該賬戶2022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間由陳劍嵩本人實際控制使用。
2022年9月23日,陳劍嵩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使用“李某瀾”證券賬戶賣出其他股票后立即買入“棒杰股份”107,200股,成交金額555,296元,買入占比99.88%,持股占比100%;2022年9月29日,全部賣出所持“棒杰股份”并買入原有股票,賣出成交金額694,656元,實際盈利138,477.85元。上述交易由陳劍嵩通過辦公室電腦或本人手機委托下單,交易資金系陳劍嵩的個人資金,“李某瀾”證券賬戶賣出“棒杰股份”的資金最終主要轉入陳劍嵩的個人銀行賬戶。
上述違法事實,有上市公司相關公告、內幕信息形成過程中的書面文件、相關協議、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證券賬戶資料、交易流水及銀行賬戶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陳劍嵩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和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的規定,構成該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從事內幕交易的……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陳劍嵩沒收違法所得138,477.85元,并處以500,000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及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