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07473 | 分????????類 | 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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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青海局 | 發文日期 | 1719534720000 |
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2號 | ||
文????????號 | 主??題??詞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2號
當事人:傅鍇越,男,1988年6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閔行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傅鍇越內幕交易貴人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人鳥)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傅鍇越的要求,我局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傅鍇越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傅鍇越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23年3月初,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大信所)進駐貴人鳥進行2022年度審計工作。
2023年4月14日,大信所完成現場審計,電話告知貴人鳥董事會秘書蘇某強,大信所可能對貴人鳥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蘇某強隨即向貴人鳥董事長李某華做了匯報,并將相關情況告訴證券事務代表邱某宏,要求其盡快完成年報編制工作。當天,李某華、財務總監周某鳳、蘇某強前往北京,與大信所溝通相關情況。
2023年4月17日,大信所與李某華、蘇某強溝通可能對貴人鳥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審計報告的相關情況。
2023年4月26日,大信所向貴人鳥提交正式保留意見財務審計報告和否定意見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及相關報告說明。同日,貴人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2022年年度報告及摘要》《關于公司財務審計報告出具保留意見涉及事項的專項說明》《關于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專項說明》等議案。
2023年4月27日,貴人鳥披露2022年年度報告、審計報告及相關說明和貴人鳥停牌公告。貴人鳥股票于2023年4月27日停牌一天,并于2023年4月28日起被上海證券交易所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上述貴人鳥2022年年度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事項屬于《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非標準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六條規定的應當作出專項說明的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十二項規定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根據《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在公開披露前屬于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的形成不晚于2023年4月14日,公開于2023年4月27日,周某鳳為內幕信息知情人。
二、傅鍇越使用“王某澤”證券賬戶和“焦某”證券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貴人鳥”的情況
傅鍇越系貴人鳥時任董事、副總經理、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委員,周某鳳系貴人鳥時任財務總監、內幕信息知情人,二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存在多次電話聯系,其中2023年4月14日、4月17日、4月18日均有電話聯系,共計8次。
(一)賬戶交易基本情況
“王某澤”證券賬戶2022年3月28日開立于東方財富證券拉薩團結路第一證券營業部,下掛上海股東賬戶A56XXXX120和深圳股東賬戶013XXXX562。“王某澤”證券賬戶于2022年7月22日至11月25日期間共計買入“貴人鳥”426,300股,累計成交金額1,742,598元,2023年4月26日賣出“貴人鳥”426,300股,賣出金額1,235,208元。
“焦某”證券賬戶2022年3月28日開立于東方財富證券拉薩團結路第一證券營業部,下掛上海股東賬戶A56XXXX079和深圳股東賬戶033XXXX374。“焦某”證券賬戶于2022年7月22日至10月18日期間共計買入“貴人鳥”316,800股,累計成交金額1,377,302元,2023年4月26日賣出“貴人鳥”316,800股,賣出金額909,216元。
(二)賬戶控制情況
“王某澤”證券賬戶和“焦某”證券賬戶均由傅鍇越控制使用,上述證券賬戶資金全部來源于傅鍇越。2023年4月26日清倉賣出“貴人鳥”由傅鍇越決策操作,下單設備為傅鍇越本人手機。
(三)賬戶交易特征
“王某澤”證券賬戶、“焦某”證券賬戶2023年4月26日全部賣出“貴人鳥”,4月27日貴人鳥發布2022年年度報告、審計報告及相關說明和貴人鳥停牌公告,此次賣出時間臨近貴人鳥公告時間,交易時間敏感,交易意愿強烈,傅凱越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時點、此次賣出時點與內幕信息形成及公開過程高度吻合,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綜上,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傅鍇越控制使用“王某澤”證券賬戶、“焦某”證券賬戶合計賣出“貴人鳥”743,100股,賣出金額2,144,424元,經計算,避損金額合計902,399.01元。
以上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涉案賬戶開戶資料、交易流水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傅鍇越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在聽證過程中,傅鍇越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一是傅鍇越未在與周某鳳的聯絡中獲知審計機構將對貴人鳥2022年度財務報表出具保留意見事項,該事項也不屬于《證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內幕信息。二是傅鍇越是看到2023年4月26日上午股票跌停才決定賣出股票,具有正當理由且符合其以往的交易習慣,沒有利用內幕信息交易。三是本案認定的避損金額過高,認定的基準日及避損金額不符合《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等規定,希望綜合考量、予以調減。
綜上,傅鍇越請求免于處罰或從輕減輕處罰。
經復核,我局認為:
一是貴人鳥2022年年度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事項具有重大性和非公開性,根據《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在公開披露前屬于內幕信息,當事人聽證中所提貴人鳥積極爭取標準審計意見、大信所存在內部分歧、內幕信息知情人的個人判斷等事項不影響對內幕信息及其形成時點的認定,在案證據顯示本案內幕信息形成時點不晚于2023年4月14日。傅凱越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周某鳳存在聯絡、接觸,溝通OA簽批事宜等辯解不影響對傅凱越基于聯絡接觸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認定。二是傅凱越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時點、此次賣出時點與內幕信息形成及公開過程高度吻合,傅鍇越所提依據自身投資判斷、以往交易習慣進行交易的申辯意見,不足以構成對交易異常的合理說明,不能排除其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三是本案內幕交易違法所得的計算,符合中國證監會及我局一貫的執法實踐,違法所得數額計算正確、認定金額無誤。
綜上,我局對傅鍇越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沒收傅鍇越違法所得902,399.01元,并處以1,804,798.02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我局備案(傳真:0971-8236887)。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