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3-00007375 | 分????????類 | 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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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青海局 | 發文日期 | 1688082630000 |
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1號 | ||
文????????號 | 主??題??詞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1號
當事人:尹紫劍,男,1964年4月出生,時任北京電子城高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子城或公司)證券事務代表職務,住址:北京市朝陽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年修訂,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尹紫劍內幕交易“電子城”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查,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尹紫劍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22年12月29日,公司財務副總監葉某容匯總形成公司2022年度業績初步財務指標。
2022年12月30日,公司董事會秘書張某偉詢問證券事務代表尹紫劍,在什么情況下公司的經營業績需要預披露,尹紫劍提供相關規定。經財務部初步判斷,公司2022年度業績結果各項指標達到發布業績預增公告的規定,葉某容進行公告相關指標測算并形成測算工作底稿,報公司財務總監朱某榮審核。
2023年1月3日,葉某容將公司2022年度主要財務數據測算結果反饋至尹紫劍,由尹紫劍形成業績預告文字說明。
2023年1月4日,張某偉、朱某榮向公司總裁龔某青匯報業績預告相關情況。
2023年1月5日,尹紫劍辦理《關于公司2022年度業績預增情況的說明》相關人員簽字事項。
2023年1月6日晚,尹紫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業務管理系統上傳《電子城2022年度業績預增公告》。
2023年1月7日,電子城發布《電子城2022年度業績預增公告》。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十項規定,電子城2022年度業績預增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十二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開前,構成《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于2022年12月29日,公開于2023年1月7日。尹紫劍是內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3年1月3日知悉內幕信息。
二、尹紫劍內幕交易“電子城”情況
(一)賬戶基本情況
“李某勇”證券賬戶于2005年11月28日開立于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證券營業部,下掛一個上海股東賬戶A255XXX982和一個深圳股東賬戶003XXXX058,賬戶資金為尹紫劍和李某勇共有。
(二)賬戶交易情況
“李某勇”證券賬戶于2023年1月6日下午14時05分至14時32分買入成交“電子城”99,400股,成交金額392,704元。內幕信息公開后,于2023年1月9日至13日賣出99,400股,成交金額460,990元。經計算,“李某勇”證券賬戶實際獲利67,551.83元。李某勇與尹紫劍有親屬關系,“李某勇”證券賬戶由尹紫劍操作。前述交易由尹紫劍通過其本人使用的筆記本電腦、尾號“1261”的手機網上委托下單,交易決策由尹紫劍作出。
(三)賬戶交易特征
尹紫劍存在賣出其他股票買入“電子城”的情況,買入意愿強烈,2023年1月6日買入“電子城”的行為與內幕信息變化、公開的時間高度吻合。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以上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涉案賬戶開戶資料、交易流水、IP地址、MAC地址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尹紫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沒收尹紫劍違法所得67,551.83元,并處以500,000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我局備案(傳真:0971-8236887)。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