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14234 | 分????????類 | 行政執法;行政監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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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青海局 | 發文日期 | 1731374160000 |
名????????稱 | 青海證監局關于對正平路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青證監措施字〔2024〕9號 | 主??題??詞 |
青海證監局關于對正平路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正平路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彭有宏、閆文文:
正平路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披露的《關于暫時無法按期歸還用于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的公告》顯示,公司暫時無法按期足額歸還用于補充流動資金的1.9億元募集資金。我局于2024年9月3日向公司發出監管提醒函,督促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盡快歸還臨時補流的募集資金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進展。截至2024年11月11日,1.9億元臨時補流的募集資金未歸還至募集資金賬戶,也未披露相關事項進展。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15號)第九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的規定。時任公司董事長兼總裁彭有宏、時任財務總監閆文文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五十一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承擔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及董監高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提高規范運作意識,杜絕此類情況再次發生,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行政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海證監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