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10620 | 分????????類 | 行政執法;行政監管措施 |
---|---|---|---|
發布機構 | 青海局 | 發文日期 | 1724726170000 |
名????????稱 | 青海證監局關于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青證監措施字〔2024〕8號 | 主??題??詞 |
青海證監局關于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經查,你行基金銷售業務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部分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以下簡稱《銷售辦法》)第八條第四款和《關于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8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基金銷售業務的內部控制、應急處置等制度存在更新不及時、執行不到位的問題,違反了《銷售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三、未將基金銷售保有規模、投資人長期投資收益等納入分支機構和基金銷售人員考核評價指標體系,違反了《銷售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銷售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行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行應高度重視,嚴格對照基金銷售相關法律法規,采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實整改,并于本監管措施下發之日起9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海證監局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