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08041 | 分????????類 | 行政執法;行政監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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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青海局 | 發文日期 | 1720129937000 |
名????????稱 | 青海證監局關于對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李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青證監措施字〔2024〕6號 | 主??題??詞 |
青海證監局關于對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李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李峰:
經查,你公司在公司債券發行環節,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并認購第三方機構指定的私募基金,存在由第三方機構協調其他投資人認購債券、申購的私募基金在發行環節及二級市場認購公司債券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司董事長李峰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李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及相關人員應吸取教訓,嚴格整改。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海證監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