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05723 | 分????????類 | 行政執法;行政監管措施 |
---|---|---|---|
發布機構 | 青海局 | 發文日期 | 1715907960000 |
名????????稱 | 青海證監局關于對西寧城市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張定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青證監措施字〔2024〕4號 | 主??題??詞 |
青海證監局關于對西寧城市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張定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西寧城市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張定申:
經查,你公司在公司債券發行環節,與第三方機構合作,認購第三方機構名下私募基金,存在由第三方機構協調其他投資人認購債券、其名下私募基金在二級市場承接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司時任董事長張定申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張定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海證監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