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1295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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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7681065000 | |
名????????稱 | 關于對榮豐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責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榮豐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責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4〕42號
榮豐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王征、王煥新、謝高、吳慶:
經查,榮豐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按規定及時披露子公司銀行賬戶被凍結事項
2023年2月至5月,公司全資子公司長春榮豐的銀行一般戶曾被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查封,但公司未按規定及時披露子公司銀行賬戶被凍結事項。
二、內部控制存在缺陷
2023年,公司全資子公司長春榮豐、北京榮豐均存在大額現金收支情況,資金管理機制不健全,日常現金收支管理不規范,內部控制存在缺陷。
三、銷售未辦理產權車位會計處理不規范
公司2023年度以前銷售未辦理產權車位的會計處理不規范,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條以及《上市公司治理準則(2018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18〕29號,以下簡稱《治理準則》)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長王征、總經理王煥新、董事會秘書謝高、時任財務總監吳慶,違反了《信息披露辦法》第四條、第三十一條以及《治理準則》第四條的規定,對上述事項負有主要責任。
依據《信息披露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對公司董事長王征、總經理王煥新、董事會秘書謝高和時任財務總監吳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同時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公司應當高度重視,全面梳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財務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或不規范情形,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嚴格執行財務和會計管理制度,提升財務管理專業性和規范性,從源頭保證財務工作質量;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充分吸取教訓,提高規范運作意識,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忠實勤勉、履職盡責,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2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島證監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