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15831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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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4387397000 | |
名????????稱 | 關于對青島卓英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青島卓英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2024〕46號
青島卓英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2023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關于確認公司2023年度關聯交易及預計2024年日常關聯交易的議案》,青島康川代貿易有限公司、青島卓信達企業管理咨詢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王曉文作為關聯股東未回避表決。上述情況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第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當深刻汲取教訓,加強相關證券法律法規學習,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島證監局
2024年12月13日